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8-83057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18-06-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8〕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18-0005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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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找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黄金结合点,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在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到2019年,全区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以及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区、智能模具小镇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全面完善,全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加快形成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体制活、协调性好的具有黄岩特点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传统制造业和重点服务业行业,开展分行业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小微园区、智能模具小镇和乡镇(街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二)建设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加强数据获得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按主题、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 三、建立健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统一评价对象。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到2019年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二)统一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六项基本指标。区级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为:亩均增加值(20%)、亩均税收(4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和单位用电税收两项为基本指标,两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50%)、单位用电税收(50%)。 (三)统一标准分类。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将企业统一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B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C类企业为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为倒逼整治类。区级综合评价分类比例:A类企业占比10%,B类企业占比60%,C类企业占比25%,D类企业占比5%,原则上A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D类企业占比不超过5%。 (四)规范取数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区规范评价各项基础数据取数标准(详见附件2、3)。每年4月底前,区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上报的数据是否符合取数规范标准进行指导和核实,区亩均办对企业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汇总,经审核后上报。 (五)公布评价结果。每年5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为A、B、C、D四类企业进行公布,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区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对于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对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四、建立健全要素优化配置机制 在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评价结果和资源要素配置挂钩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的优质企业集聚,倒逼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一)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基础上,可依据“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税收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扩大差别化价格实施行业范围,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特别是对D类企业重点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对连续2年(含)以上被列为D类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差别化政策力度。对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可视情暂缓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强对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资金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规范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要素市场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推进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更大范围的市场化交易。要积极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坚持有保有压、扶优劣汰的原则,推动“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与规范企业间要素交易行为相结合,进一步降低企业关闭、停产、退地、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加快推动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优质企业集聚。 五、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 (一)设立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行业规范。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新增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前,要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严格落实相应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全省31个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对小微园区,老旧工业点改造,按“亩均效益”作为主要依据,对入园企业依法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和考核评价。 (二)实施创新引领“亩产效益”行动。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升“亩产效益”的根本动力,实施分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 (三)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对A类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先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综合评价A类的规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区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D类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连续两年评为D类的企业列入重点整治对象。支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推动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基于分产业(行业)、分区域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亩产效益”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标国内外先进区域,加快“低产田”改造提升,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产业。开展区域营商环境评价,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实施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一)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可采取差别化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政策,原则上对C类工业企业在现行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5%以上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工业企业按上浮10%以上进行加价收费。 (二)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依据省政府下放的权限,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原则上对C类工业企业按《浙江省电网销售价格表》中相应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进行加价收费,对D类工业企业按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进行加价收费。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用能权确权工作,加快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企业超额用能量和新增项目用能量差别化有偿使用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保障用能需求,原则上对C、D类工业企业不考虑新增用能, D类工业企业不得享受直供电优惠。 (四)实施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A、B类工业企业减免力度,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A类工业企业减免50%以上,对C、D类工业企业一律不予减免。 (五)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不同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综合评价前列且有土地需求必要的企业必须优先予以保障,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对C、D类工业企业土地出让设定条件进行限制。企业拿地后,坚决不允许园中园、厂中厂甚至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事情发生,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地块,土地租赁期届满,未兑现建成或投产要求的按约定收回用地。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工业企业多措并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 (六)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实行差别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对A、B类工业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D类工业企业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七)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指标对于A、B类工业企业予以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以上七类差别化措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七、强化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协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分别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办法另行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配套政策,要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认真抓实抓好。 (二)做好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确保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放、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告知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对D类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实施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主动讲好“亩均论英雄”改革故事,重点宣传成功转型升级的“亩均论英雄”先进企业,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3.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价标准 亩均增加值(20分)、亩均税收(4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1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分)六项基本指标及附加指标综合衡量。 三、评价公式 (一)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基数×20 (二)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税收/基数×40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数×10 (四)单位能耗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基数×10 (五)单位排放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基数×10 (六)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基数×10 (七)加分项目 (1)上市企业加8分,新三板企业加3分,企业完成股改当年加2分; (2)国家级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加2分; (3)已获得“军工三证”的企业加5分; (4)上年度新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加1分; (5)新引进或入选国家“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加5分,新引进或入选省“人才引进计划”、省“特支计划”人才加2分,新引进或入选市500精英计划人才加1分; (6)为主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加5分,“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加3分; (7)当年评为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加2分。 上述加分项,需由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证明。加分项中,同一项目有重复的,按最高值取分。 (八)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税收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标得分+附加分 各项指标基数原则上参照全区规上企业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适当上浮来确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基本分的2倍。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该指标最高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确定;其他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占比10%,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占比60%,评价得分排名在前10-70%(含)的企业;C类企业占比25%,评价得分排名在前70-95%(含)的企业;D类企业占比5%,评价得分排名在后5%的企业。 五、其他事项 (1)产值在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 (2)对新升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企业、福利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若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可调高到C类; (3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且亩均税收达到平均标准以上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提供。 5.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分别负责提供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 9.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且亩均税收达到平均标准以上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提供。 5.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分别负责提供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和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 6.年实际用电量。指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由供电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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