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农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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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台州市规划局黄岩分局起草的《黄岩区农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台州市规划局黄岩分局(劳动南路281号),联系电话:89192331,邮箱:hyghc123@163.com;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黄岩区农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划管理,下放农房规划审批权限,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根据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待发)等规定,结合黄岩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黄岩区范围内农房新建、拆建、改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房建设按照建筑形式分成“立改套”区域和立改套”外区域。(农房“立改套”范围由区政府另行发布)。 (一)“立改套”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允许规划建设立地式农房,农房“立改套”项目规划管理参照其他普通建设项目规定执行。 (二)“立改套”范围外鼓励规划建设套式住宅。 (三)因重点工程等需要成幢建设立地式农房的,原则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程实施主体按照“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落实统建;其他需要建设立地式农房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统一建设,具体可以采取自建或者委托代建的模式。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黄岩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农办、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黄岩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农房建设政策制定、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立地式农房建设规划审批、批后监管及协助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落实。 第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以村庄布点规划为依据。建立“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农房设计(图集)”的农房建设规划层级体系。 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一般按居民点(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编制,有条件的村可以开展村域规划编制;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建筑方案。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黄岩规划分局负责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的报批指导和审查。区住建局或黄岩规划分局负责《黄岩区农房图集》的委托设计和更新。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联合会审。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村庄布点规划,以行政村为规划范围,以居民点(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不同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进行分类编制。 村庄规划应当体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的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建房,不占或少占耕地。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用地规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年度计划。 第八条 村庄规划建筑方案应当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建筑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按照各自地方特色开展农房设计;其他一般村的农房建设可在《黄岩区农房图集》中选取方案,并结合实际优化深化设计。优化深化后的图集方案或者农房设计方案应当落实到村庄规划或者安置小区详细规划中。 每间立地式农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按照建筑投影面积计算),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可增加25平方米,按照《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02]91号)文件执行;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至室外地平总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得超过14.5米;立地式农房宜采用坡屋顶,鼓励外墙采用面砖、真石漆等耐久性材料。 进一步丰富建筑户型,打破“间”的固定尺寸,鼓励农房按“套”设计或相邻农房采取套式联建;优化建筑布局,科学配置农房功能空间;楼梯间原则上要求开窗,满足自然采光通风以及排烟的要求;农房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 第十条 农房图集设计应当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既深入挖掘黄岩历史文化特色,又充分体现时代气息,做到经济实用、就地取材、错落有致、美观大方。 农房图集应当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辐射的需求;应当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 农房图集应当认真吸收优秀的农房设计方案,保持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简化农房规划审批手续,下放“立地式”农房审批权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台州市规划局委托办理“立地式”农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及批后管理工作。其中,在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农房建设或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房建设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全面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区管备案”的审批模式。 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许可证,应当提交农民建房规划申报表、户主身份证、四邻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交材料(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依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农民建房规划申报表、户主身份证、四邻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交材料(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农民建房规划申报表、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施工图(或者以标准图集形式提供的施工图)等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批。 (四)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提交农民建房规划核实申报表、房产测绘、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核实。 地上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集体土地农房按5%控制,国有土地农房按照3%控制)或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在核实前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五)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主要内容为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建房位置及相关权利人情况等,审查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后, 审批时限为5 个工作日。 (六)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符合农房建设审批条件的,将申请农房建设的户名、建房规划位置、建房四至、建房面积、旧房处置、建房要求等情况在所在村(居)公示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窗口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听证及行政处罚期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农房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配套费收取范围及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关于征收建制镇、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建[2001]85号)。 第十二条 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8〕80号)有关精神,补办立地式农房审批手续。 (一)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房的,同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二)未经批准建造的农房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农户在本村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其合计宅基地面积未超出当地政府规定限额的,以一宅计算;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四)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移民安置、抢险救灾等政府原因导致未批先建的,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处置完毕后,依照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当向黄岩规划分局领取不超过3个月实际使用量的空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和乡村建设许可证。做好发证登记工作,登记台账上必须注明发证编号所对应的证件编码,证件作废要有记录。在每次领取新的空白证件时,要提交上次所领取证件的发放登记台账以及作废证件原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检查及时。如有遗失的,需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具体原因并将遗失的空白证件进行登报作废,将刊登内容报黄岩规划分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一次将审批档案交黄岩规划分局。 第十四条 黄岩规划分局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对各乡、镇(街道)按季度报送的审批备案资料进行抽查,统计办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房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房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鼓励专业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和施工管理,壮大村镇规划建设队伍,选配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实施农房建设。未编制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的村庄,不得办理农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划进行农房建设,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对该村(居)次年建房用地指标安排进行核减。 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农房建设规划审批引发的纠纷和信访等问题,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调解、回复,并纳入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区领导小组根据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考核结果,对乡、镇(街道)农房建设规划管理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十八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图集、规划审批流程等宣传活动。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或村庄规划建筑方案)应当在固定场所公布,方便村民查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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