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8-82134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8-11-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8〕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18-0002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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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0-2018-0002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8〕7号
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结合黄岩实际,为加强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各街道办事处、省定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项目; (七)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四、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城区2100元、重点镇13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其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文件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必须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发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十、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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