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8/2018-50049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黄政办发〔2017〕57号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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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1、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着力解决燃煤锅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2、目的:到2017年10月底,全区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炉排放达到在用燃煤锅炉新标准(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SO2≤400毫克/立方米,NOx≤400毫克/立方米) 3、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
政策措施: 1、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禁燃区范围、保障措施、职责分工四个方面 2、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3、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5条。 增强监督考核。建立锅炉淘汰数据月报制度,对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发布通报督促。规上企业锅炉淘汰改造计划制定明确时间表,落实到所属乡镇街道具体分管负责人。 强化政策扶持。充分利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燃煤锅炉淘汰部分),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改造的,按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台政办发〔2015〕86号文件执行资金补助政策。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年—2017年期间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重油改气的,其气价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 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燃煤锅炉使用者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完成改造的,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燃煤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的,按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执行,存在一种情况的,排污费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排污费加两倍征收。 完善能源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加快相关手续报批,推动江口热电联产和热网延伸工程的建设。
解读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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