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3002677103P/2018-82216 | 文件编号: | 黄政办发〔2018〕2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黄岩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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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黄岩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积极鼓励、引导人民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消安委〔2017〕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方式 台州市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全天24小时受理第三条所列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举报热线:12345。 奖励举报方式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不发放奖金,留有联系方式的将反馈核查结果。举报线索的受理部门和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及其他人员。 区消安委办、消防部门、消防工作站等工作人员及消防网格员不参与有奖举报。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的,将追回奖励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条 举报内容 (一)举报下列隐患的,查实每起视情奖励300元至1000元。 1.居住出租房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闭或占用的。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4.“三合一”场所:生产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专业市场等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特种作业的。 (二)举报下列隐患的,查实每起奖励50元。 6.地下室、半地下室、D级危房、拆迁区或腾空房等用于出租住人的。 7.六层及以上的“通天式”自建房用于出租住人的。 8.居住出租房、专业市场等明火未集中或灶间、厨房与其他区域未实行硬隔离的。 9.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10.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上述举报内容已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排查到位并纳入整改计划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区消安委办公室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本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核查分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举报核查 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将市消安委办公室每日受理下发的举报投诉信息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核查处理。 核查处理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举报投诉中心,由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每周一上午汇总上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及告知情况并及时上报至市消安委办。 第六条 奖励落实 对举报信息核查属实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每周经市消安委办公室核定后的所有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由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落实举报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同一场所核查存在多种隐患的,按单项最高标准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举报和乱举报骗取奖金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黄岩区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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