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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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中队、库区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案件质量,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结合黄综执委﹝2018﹞2号《关于在全局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中“三结合、五自问”和“十问”“四提升”的有关要求,加强法制规范,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现将《黄岩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点评案件制度》和《黄岩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黄岩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点评案件制度》 2、《黄岩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工作制度》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附件一: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点评案件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提升“四大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结合我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点评案件基本要求 局长年度点评案件工作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三、点评案件范围 点评案件范围主要是劣质案件、疑难杂症案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优质案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重点进行点评: (一)重大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大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案件; (三)违反市容市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四)在执法质量考评或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较多执法问题或具有普遍警示作用的案件; (五)社会影响面广、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访案件; (六)其他需要点评的案件。 四、点评案件的内容 (一)案件类型为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强制案件; (二)点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立案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处理经过,应当重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罚适当、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评析,侧重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从执法理念等角度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和改进的措施。 五、点评案件的产生 点评的案件主要由局领导指定的、法制科在日常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工作中发现并做初步评析,定期汇总后报请局分管领导认定后产生。 六、案件点评方式方法 (一)点评实行一案一评,主要通过法制员工作例会的形式进行。由法制科主办会务,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记录等工作。 (二)具体办案人员汇报被点评案件办理情况,中队法制员汇报审核情况,中队负责人汇报案件处理情况,法制科汇报案件审核情况,最后局长点评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 (三)局长点评案件后指出存在的执法问题,对办案中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进行提问,办案中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回答并当场说明情况,并就下一步如何改进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七、点评案件参会人员 点评案件局领导、分管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执法办案中队负责人、法制员、案件经办人应当参加点评会。 八、点评案件工作职责及结果运用 (一)被点评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做出整改材料,被点评较好的案件,办案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撰写经验交流材料,材料按照要求于会后7日内报送法制科。 (二)点评会议结束后由局法制科将点评活动形成文字材料,并将工作开展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形成信息报道。 (三)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的中队,由局法制科、监督科负责督促落实整改,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九、附则 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黄岩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法制建设,完善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执法中队与局法制科之间的枢纽作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制员,是指承担案件审核、业务培训、执法监督、指导服务等各项职责,为本单位的各项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法制员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全局各执法中队(包括库区、乡镇中队)应当设立1-2名法制员。法制员在局领导、中队负责人和法制科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制员岗位须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熟悉业务,有执法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等履职能力; (四)具备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和优秀品质。 第三章 法制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中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查审核; (二)负责本中队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管理和使用; (三)参与本中队的疑难案件研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本中队执法质量的自查自评,并协助局法制科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五)参加局法制科组织的专项培训活动,并协助局法制科对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培训; (六)定期检查本中队的执法情况,发现执法问题,及时向局法制科汇报、通报情况,并提出纠正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与法律顾问、律师的沟通; (八)协助局法制科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各种执法制度,监督落实情况,规范中队执法活动; (九)参与本中队重大案件的商讨,并制作案情说明及幻灯片演示资料上报法制科; (十)承办本局及中队领导以及局法制科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事务。 第六条 法制员审核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立案、不予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适用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本中队所办理的案件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定性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5.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6.其他案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 法制员对本中队办理的案件经审核后,应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认为案件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可以报审核部门审核的,报中队领导同意后送局法制科审核; (二)发现立案、不予立案有误或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中队负责人审定; (三)发现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补充意见,告知办案人员补充调查; (四)发现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告知办案人员予以纠正; (五)认为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不当的,审核后提出纠正意见,报中队领导审定。
第四章 法制员管理与业务培训 第八条 全体法制员须参加法制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局法制科召集,法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法制员例会定于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例会主要内容是听取法制员对下列情况的汇报: (一) 本月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 (二) 办理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情况; (四) 法制员互评互查案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中队应当报局领导批准,调整法制员,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一)因职务变化、岗位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不宜从事法制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五)法制员主动参加各类法律培训及竞赛活动、做为年终评先创优和提拔调动的依据。
第五章 法制员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表彰: (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执法中队案卷质量考核得分在全局前三名的; (二)贯彻落实相关法制工作,有创新经验,被局领导认可并推广的。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表彰: (一)年度内审核的案件,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绩优秀的或组织所在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所在中队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法制员的表彰,由法制员所在中队提出初步表彰建议,经局法制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该法制员表彰,并记入人事档案,在提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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