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6 09:43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8〕74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1.5  气象灾害的定义、分级和划分标准........................................................................... 5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6

2.1 区应急指挥部........................................................................................................... 7

2.2 应急工作办公室...................................................................................................... 12

2.3  区应急专家委员会.................................................................................................. 13

监测预警........................................................................................................................... 13

3.1  监测预报会商......................................................................................................... 13

3.2  预警信息发布......................................................................................................... 14

3.3  预警应急准备......................................................................................................... 15

应急响应与终止................................................................................................................ 16

4.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6

4.2  先期处置................................................................................................................ 16

4.3  应急响应................................................................................................................ 17

4.4 信息共享与发布...................................................................................................... 19

4.5  应急响应结束......................................................................................................... 19

5 后期处置........................................................................................................................... 19

5.1  善后处理................................................................................................................ 19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20

5.3 灾害保险................................................................................................................ 20

6 保障措施........................................................................................................................... 20

6.1  资金保障................................................................................................................ 20

6.2  技术保障................................................................................................................ 20

6.3 通信与装备保障...................................................................................................... 21

7 监督管理........................................................................................................................... 21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21

7.2 交流与协作............................................................................................................. 22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22

8 附则.................................................................................................................................. 23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3

8.2 实施日期................................................................................................................ 23

附件1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24

附件2 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其中台风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工作具体按照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执行。雷电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具体按照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5 气象灾害的定义、分级和划分标准

1.5.1 定义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所造成的灾害。

1.5.2 气象灾害的等级和预警标识

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气象灾害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5.3 气象灾害等级的标准

1.5.3.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受台风、暴雨(雪)、大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5.3.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受台风、暴雨(雪)、大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1.5.3.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 受台风、暴雨(雪)、大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1.5.3.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受台风、暴雨(雪)、大风(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影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根据区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黄岩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传媒集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黄岩电信分局、黄岩移动公司、黄岩联通公司、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区人武部、黄岩消防大队、黄岩武警中队、椒江海事处黄岩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决定启动、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协调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制订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准备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演练。

(3)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等。

(4)负责审定和批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预警信息,指导和督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府办(区应急办):负责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区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

(2)区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预防工作宣传和灾害处置对外宣传报道;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舆论引导和监管;指导、协调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4)区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业防御和抗击气象灾害工作,统筹安排防灾用电;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气象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挥、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5)区教育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教师学生安全撤离或转移;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6)黄岩公安分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期间社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物资的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网上舆论监管。

(7)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气象灾害救助和救济工作;核实因灾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申请上级救灾款物;协助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8)区财政局:及时下拨抢险和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等的建设管理经费。

(9)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水陆客运车船、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受损公路、桥梁的应急处置和抢修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安全撤离及时组织提供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畅通。

(10)区住建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等加固或安全处置措施;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落实供水管网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指导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房屋质量鉴定和危房抢险救援工作。

(11)区农林局:负责提供农业、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2)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涝旱、台风灾害等灾情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传媒集团等单位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督促、落实管辖的文化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处置工作;根据相关气象预警要求,停止室外文体活动,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14)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区域灾后饮用水防疫检疫工作。

(15)区环保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期的污染源监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6)区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7)黄岩国土资源分局:提供责任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根据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概率等级预报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

(18)区传媒集团:负责及时、实时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动员和引导群众避险避灾;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1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道路、户外广告、行道树等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准备,加强安全监管,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受损供气管网的抢修。

(20)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旅游景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准备工作,接到区指挥部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落实各景点经营单位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关闭景点;做好旅游景点游客遇险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落实好危化品企业、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游乐园等重点单位特种设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2)区气象局:牵头制定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3)供电局:负责保障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负责电力设施的应急管理和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的供应。

(24)黄岩电信分局、黄岩移动分公司、黄岩联通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25)市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做好事发地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6)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

(27)黄岩消防大队:负责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和火灾的扑灭;做好气象灾害时期,紧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雷电引发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援保护和调查。

(28)黄岩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9)椒江海事处黄岩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水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避风,做好辖区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水上运输的安全。

(30)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1.4 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应急指挥部

参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本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2.2 应急工作办公室

2.2.1 应急工作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防办),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区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应急工作办公室职责

(1)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提供气象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区域气象条件监测与预警预报业务,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上述业务。

(3)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并及时向公共媒体传输;

(4)根据作业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干旱期或森林火灾高发期,组织人工增雨作业或人工增雨灭火作业。强对流、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影响时,开展防雹、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牵头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演练工作,及时总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做好预案修订完善工作;

(6)落实区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专家委员会

区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委员会,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委员会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会商

3.1.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预警发布工作。

3.1.2 信息共享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监测数据、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会商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报预警后,按照区气防办要求开展联合会商,对受灾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和评估,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具体防范行动建议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 4 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3.2.2 发布内容

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浙气函〔2017〕95号)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4 发布途径

根据《黄岩区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18〕100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农村应急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应急准备

进入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时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后,即进入预警准备工作状态。

区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增强敏锐性,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防御指南标准积极落实预防处置和应急准备。防御指南见附件1。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4.1.1 信息来源

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及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信息;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4.1.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区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一般及以上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上报区政府,通报区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根据《台州气象部门重要气象灾害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办法(试行)》(台气发〔2018〕41号)的报送标准,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4.2 先期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气象灾害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气防办。

4.3 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4.3.1. IV级应急响应

(1)发布命令,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通报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2)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考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4)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重要成员单位启动24小时值班。水利、国土、住建、交通、教育、旅游等重点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区传媒集团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4.3.2.Ⅲ级(及以上)响应

Ⅲ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由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署。我区全力配合,落实以下应急响应举措:

(1)区应急指挥部移交应急处置指挥权,落实上级指令,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部署落实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全力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和相关救援工作。

(2)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在启动区IV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落实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队伍投入一线抢险救灾行动。灾害影响危险区域人群实施转移,落实转移人员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公安部门协同乡镇街道做好社会秩序稳控工作。

(3)在全区调集相关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和物资运往灾区,必要时请求外部和社会力量支援,协同配合推进应急抢险救援。做好被困人员抢险救援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紧急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挥部指令。

(5)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1-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必要时,区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6)加强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管工作,积极做好防灾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出现不实谣言传播和社会恐慌情绪。

4.4 信息共享与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必要时由区气防办组织多部门联合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报道前需经区应急指挥部一般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需经区气防办审核。

4.5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带来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调查、鉴定与评估

(1)区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气象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2)气象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3 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包括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监测系统等相关技术开发研究与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6.2 技术保障

区气象局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等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根据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

6.3 通信与装备保障

(1)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7.1.2 培训

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

7.1.3 演练

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原则上每3年至少组织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交流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县(市、区)和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区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如重大条件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气象局备案。

8.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06〕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及防御指南

2.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1: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1

台风预警信号


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1.24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8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达9级以上;

2.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12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3.紧固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4.检查城市、农田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1.24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10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

2.12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3.6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重点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不随意外出,老人、儿童留在家中等安全地方,危房内人员及时转移;

5.检查城市、农田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较严重影响:

1.24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

2.12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

3.6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到安全区域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场所;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然后强风将会突然吹袭,人员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内人员及时转移;

5.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受热带气旋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防台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1.12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

2.6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

3.3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大型活动,停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待在防风安全的场所;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然后强风将会突然吹袭,人员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内人员及时转移;

5.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2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一定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路况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在严重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或分流;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较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大型活动,停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3

暴雪预警信号


受降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和农业、林业等造成一定影响:

1.12小时内,降雪量达4毫米以上;

2.12小时内,积雪深度增加13厘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受降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和农业、林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1.12小时内,降雪量达6毫米以上;

2.12小时内,积雪深度增加36厘米。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措施;

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受降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和农业、林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

1.6小时内,降雪量达10毫米以上;

2.6小时内,积雪深度增加610厘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受降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和农业、林业等造成严重影响:

1.6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

2.6小时内,积雪深度增加10厘米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大型活动,停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4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受低温和降雨(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出现对交通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12小时内,路面温度将低于0摄氏度,并伴有降雨(雪)天气;

2.路面已经有积水(雪),路面温度将持续6小时以上低于0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受低温和降雨(雪)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出现对交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1.6小时内,路面温度将低于0摄氏度,并伴有降雨(雪)天气;

2.路面已经有积水(雪),路面温度将持续12小时以上低于0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已经出现道路结冰,预计低温和降雨(雪)还将持续,道路结冰可能加重,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的道路结冰,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大型活动,停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3.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4.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5

霾预警信号


预计能见度持续24小时以上小于3000米,且24小时细颗粒物(PM2.5 平均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霾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3.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学校与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5.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避免晨练;缩短开窗通风时间,尤其避免早、晚开窗通风;老人、儿童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6.外出时最好戴口罩,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非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行驶;

7.外出归来应清洗唇、鼻、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预计能见度持续24小时以上小于2000米,且24小时细颗粒物(PM2.5 平均浓度大于350微克/立方米,可能或已造成较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霾工作;

2.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3.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停止室外体育赛事;学校与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避免户外活动,房屋应关闭门窗,等到预警解除后再开窗换气;老人、儿童和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

6.尽量减少空调等能源消耗,驾驶人员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行驶;

7.外出时戴上口罩,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非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行驶;外出归来及时清洗唇、鼻、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预计能见度持续24小时以上小于1000米,且24小时细颗粒物(PM2.5 平均浓度大于425微克/立方米,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霾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加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的交通管治,保障安全;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停止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停课并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6.停止户外活动,房屋关闭门窗,等到预警解除后再开窗换气;老人、儿童和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7.尽量减少空调等能源消耗,驾驶人员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行驶;

8.外出时戴上口罩,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非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行驶;外出归来立即清洗唇、鼻、面部及裸露的肌肤。

6

寒潮预警信号


受寒潮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渔业等造成一定影响:

1.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摄氏度。

2.48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降温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农业、渔业等生产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受寒潮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渔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1.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摄氏度;

2.24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降温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幼人群;

3.做好畜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受寒潮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渔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

1.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2.24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2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的防寒保暖;

3.农业、渔业等生产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受寒潮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渔业等造成严重影响:

1.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2.24小时内,日最低气温下降14摄氏度以上,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2摄氏度。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的防寒保暖;

3.农业、渔业等生产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7

低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5摄氏度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5摄氏度以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居民生活等造成较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低温准备工作;

2.做好农作物、树木防冻害与畜禽防寒准备;农业等生产企业和农户注意温室内温度的调控,防止蔬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遭受冻害;

3.燃煤取暖用户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

4.户外长时间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个人外出应注意加强防寒保暖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8摄氏度以下,或最低气温已降至-8摄氏度以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居民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低温应急工作;

2.做好农作物、树木防冻害与畜禽防寒准备;农业等生产企业和农户注意温室内温度的调控,防止蔬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遭受冻害;

3.燃煤取暖用户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

4.户外长时间作业和活动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个人外出注意戴帽子、围巾和手套,早晚期间要特别注意防寒保暖。

8

大风预警信号


受大风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

内陆:24小时内,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达8级以上。

沿海:24小时内,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达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到安全区域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受大风(龙卷风)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严重影响:

1.受大风影响,12 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达10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

2.受龙卷风影响,1小时内,可能出现最大风力达13级—15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受大风(龙卷风)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

1.受大风影响,6小时内,内陆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阵风达11级以上,沿海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达12级以上。

2.受龙卷风影响,1小时内,可能出现最大风力达15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户外作业,人员应到安全地方避风;

3.回港避风船舶要采取防御措施,妥善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9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已出现能见度在2005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等造成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加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的交通管治,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已出现能见度在50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等造成较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交通等造成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出行或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10

雷电预警信号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

1.6小时内,将发生较强雷电活动;

2.6小时内,将发生雷电活动,并伴有8级以上阵风,或小时雨强大于等于2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较严重影响:

1.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

2.2小时内,将发生较强雷电活动,并伴有10级以上阵风,或小时雨强大于等于4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措施;

2.人员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6.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路况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在严重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或分流。


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将出现或实况已达以下条件之一并将持续,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

1.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12级以上阵风;

2.2小时内,将发生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小时雨强大于等于60毫米的短时强降水。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击、大风、短时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并关好门窗;

3.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器、电话机等;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6.注意防范短时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以及城市内涝等灾害。

11

霜冻预警信号


34月和1011月,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4摄氏度以下,或者已经下降到4摄氏度以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等产生一定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34月和1011月,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降至2摄氏度以下,或者已经下降到2摄氏度以下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农业、林业等产生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12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摄氏度以上,或者最高气温已经升至38摄氏度以上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产生较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摄氏度以上,或者最高气温已经升至40摄氏度以上并将持续,可能或已对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特殊行业除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13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畜禽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保障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畜禽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14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场所暂避;

3.转移畜禽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场所暂避;

3.转移畜禽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附件2:

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启动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召开紧急会议,区应急指挥部对防御气象灾害部署落实上级指令;气象局随时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动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必要时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应急救援力量协同联动,确保科学高效应急救援。

 


   

 

启动级应急响应,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附件3:

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区府办(区应急办)

84120289

区委宣传部

84120800

区发改局

84121065

区经信局

84225569

区教育局

89197500

黄岩公安分局

84205535(110)

区民政局

84261766

区财政局

84115872

区交通运输局

84274600

区住建局

84273096

区农林局

84120119

区水利局

84121370

区文广新局

84212140

区卫计局

84120500(120)

区环保局

89178269

区安监局

84616006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84032537

区传媒集团

1395762844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356310051

区旅游局

84260500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区质监局

13736642730

区气象局

84276633

区供电局

84272651

黄岩电信分局

15305769018

黄岩移动分公司

13905768218

黄岩联通分公司

84600088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84235110

区人武部

88238630

黄岩消防大队

84210119(119)

武警黄岩区中队

84195173

椒江海事处黄岩办事处

84276018

东城街道

89175027

南城街道

81103501

西城街道

84032667

北城街道

89167066

澄江街道

84301162

新前街道

84358002

江口街道

84179113

高桥街道

84850020

富山乡

84815008

宁溪镇

84991195

上郑乡

84806003

屿头乡

84805010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北洋镇

84965008

上垟乡

89182700

平田乡

84972111

茅畲乡

89176020

头陀镇

84999001

院桥镇

84812110

沙埠镇

84868022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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