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8-11-01 21:29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11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111

 

 

 

 

 

 

 

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等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指向明确、真实有效。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股权投资、软件设计、动漫游戏、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经营的合理需求。同一地址有多幢建筑物、多个楼层或建筑面积较大的,允许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允许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依申请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用地及其建筑物的原有属性。

第十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如登记机关收到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或因政策规定认为不适用申报制的,可以不实行申报制,申请人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凡通过“住所申报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一条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三)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迁的房屋;

(四)规划为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计、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于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虚假材料(含申报表内容和承诺虚假)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黄岩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1、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经营

2、影(剧)院经营

3、网吧经营

4、游乐园经营

5、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

6、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服务

7、洗浴服务

8、住宿服务

9、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0、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11、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制造

1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

1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经营

14、危险废物经营

15、成品油经营

16、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服务

17、造纸

18、皮革制品制造

 

 

 

 

附件2

黄岩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

面积(平方米)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及联系电话

 

房屋用途

□经营性用房

□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

□是       □否

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本人对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合法、安全、有效,并对因虚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将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不以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特殊依据。

3、如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本人将依法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部门审批后凭许可审批文件开展经营活动。 

4、申请人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申请人承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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