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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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市场监管局起草的《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黄岩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等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指向明确、真实有效。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股权投资、软件设计、动漫游戏、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经营的合理需求。同一地址有多幢建筑物、多个楼层或建筑面积较大的,允许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实行企业工位号注册,允许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依申请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 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份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以住宅(含车库及其他辅助性用房)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用地及其建筑物的原有属性。 第十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如登记机关收到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或因政策规定认为不适用申报制的,可以不实行申报制,申请人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凡通过“住所申报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第十一条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三)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房屋;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迁的房屋; (四)规划为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计、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于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虚假材料(含申报表内容和承诺虚假)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 黄岩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1、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经营 2、影(剧)院经营 3、网吧经营 4、游乐园经营 5、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 6、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服务 7、洗浴服务 8、住宿服务 9、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0、食品生产、食品经营 11、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制造 1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 1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经营 14、危险废物经营 15、成品油经营 16、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服务 17、造纸 18、皮革制品制造
附件2: 黄岩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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