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岩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9- 09  16: 49   来源: 区民政局 字体:[ ]

  

关于印发黄岩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确保我区的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维护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低保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 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十二)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三)偶然所得;

第六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九)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二)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前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七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二)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若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其工作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三)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五)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其中收入计算期内来源于第六条所列的收入部分应予以扣除。

(六)在国家规定就业年龄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在校学生和服兵役者除外),按劳动和就业的实际收入计算;不从事劳动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则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计算。

(七)凡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的在校学生一律按无收入计算,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八)残疾人、精神病人、艾滋病人、麻风病人以及其他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区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个人无收入计算。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或其他病人,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某种职业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八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家庭;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按规定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二)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月电话费、手机费用较高的;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户籍地与居住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民主评议会,按照《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工作实施办法》(黄民[2008]47号)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定期走访、复核中,应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并向区民政局提出停、增、减发低保金的调整意见。区民政局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劳社保局、黄岩公安分局、黄岩工商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银行等部门对低保管理人员核查低保申请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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