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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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国土资源分局起草的《黄岩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快全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黄岩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文件1: 黄岩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提高土地资源要素服务稳增长、促改革、去库存、惠民生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2006年以来已批准农转用(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批次、低丘缓坡试点批次)、目前尚未供地的土地,以及历年来已经供地,目前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的土地。 二、目标任务 (一)批而未供土地。到2017年底,全区批而未供土地力争全部处置完毕。全年供地数量应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所有地块未供因素全部消除并达到“做地”标准,其中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储备库,除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全部推向市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全部完成供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到2017年底,全区供而未用土地通过采取消除动工障碍开工建设,收取闲置费、异地置换、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力争全部处置到位。 三、方式方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 1、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指挥部要统一协调,明确责任,加大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对村民安置点未落实的,要加快选址落实;对村留地未落实的,要采取货币安置、物业安置、加快供地等多种方式给予落实;对失土农民社会保障未落实的,要尽快给予解决;对征地标准要求过高的,要严格按照阳光征地程序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 2、加快规划落实。对城市规划未确定的,要抓紧明确地块规划用途;对城市规划未调整到位的,要限时调整规划;对确属规划强制性内容限制无法进行调整的以及城市规划未确定的,采取“长规划、短安排”等方式安置临时使用;对批而未供面积较小无法单宗出具规划指标的,可作为边角地、夹心地,结合周边城镇低效用地一并开发,也可作为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简化手续进行供地。 3、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对相关职能部门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各部门要靠前主动做好服务,优化流程高效办理;对基础设施等公建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各主管部门应抓紧落实资金,缴纳相关报批税费。 4、加快违法补办。对未供先用的违法用地要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及符合《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四个条件”的工业用地等,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公开推向市场,其中自建自用的村留地项目应直接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该拆除的一律予以拆除,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依规供地。 5、加大招商力度。对项目未落实的,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建设指挥部和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抓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限期落实项目。对项目已落实到位的,要及时推出土地;对一时难以落实的项目,一律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纳入储备库,统一对外发布预公告推向市场。 (二)供而未用土地。 1、未构成闲置土地。未超出约定开工期限以及虽超出约定开工期限但尚未满一年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和相关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基本建设办理进度,督促项目抓紧动工建设,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2、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和相关乡镇街道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无法动工因素,尽早交付土地,推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政府因素限期能够消除的,并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或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对政府因素限期能够消除但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协商收回。对政府因素限期确实无法消除的,可采取依法解除合同、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综合处置。 3、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但未满两年尚未动工建设的,要严格收取闲置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17年6月30日前)。区政府召开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工作部署会议。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要在黄岩国土资源分局4月份调查排摸的基础上进行再核实再调查,逐宗查实未供未用原因,并建立台账登记在册。 (二)制定方案消化处置(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要逐宗制定具体消化处置方案,限期消化处置到位。各相关部门应在每月10日、25日前将消化处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区政府和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府将根据各相关单位消化处置情况进行督查。 (三)完善制度总结规范(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建设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利用措施和消化处置结果进行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12月10日前,相关单位应将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区政府。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销号管理。对本次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建立销号管理制度,每消化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区政府将对消化处置进展缓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消化处置。 (二)实行挂牌督办。对国土资源部2014年节约集约专项督察和上海督察局2016年例行督察发现的,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闲置土地以及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仍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在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公开曝光,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限时完成处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经界定确属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企业恶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全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暨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领导负责、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凝聚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和积极主动的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政府将利用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开辟专栏、专刊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报道,广泛宣传各部门消化处置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区政府将选择个别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典型闲置土地进行无偿收回并跟踪报道处置进展情况,起到强大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 (三)健全机制,务求长效。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高铁新区)管委会、各建设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要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将指标优先分解给成熟度高的项目,并落实到可以顺利实施征地拆迁和动工建设的地块上;要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科学性和合理性,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文件2: 关于加快全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历史违法用地问题,明确依法处置政策措施,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三改一拆”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台州市《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违法用地地类认定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用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直接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用地,但第二次土地调查时未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变更调查程序变更后,确认为建设用地。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认定。 二、关于规划审查与局部调整 (一)违法用地补办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通过城乡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含授权下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违法用地规划调整的,下列项目可根据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违法用地处置意见》,调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有条件建设区内的交通、水利、能源、社会公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 2、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3、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列入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四)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不允许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有条件调整的,在规划修编时予以调整。 三、关于违法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处理 (一)违法用地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原处罚决定执行。其中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现已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罚的,可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二)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由区政府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办手续、出租、拆除等处置方式。 对公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公益事业等违法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区政府批准,可以无偿返还。对其他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作价处置,由区政府根据现行政策制定具体处置意见。 (三)已作出拆除并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但罚款因当事人经济困难尚未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项目违法用地,已作出拆除行政处罚,但符合建房补办条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可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 (五)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对已经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关于违法用地审批手续补办 (一)农村村民住宅违法用地。 1、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补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联合会审,允许调整相应规划的,补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办理。 2、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公共基础设施违法用地。 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应优化报批程序,简化手续,限期办理。 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优先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占用耕地的,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报批税费由区政府负责在农用地转用时缴纳。其中违法用地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 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符合补办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办。区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可适当减免报批费用,具体政策由区政府制订后实施。 对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属自建自用的,经认定为村留用地地块或使用挂账村留地指标落实,且符合其他报批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办。 对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符合准入条件和市场布局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业企业违法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工业用地,可按以下条件办理用地手续: 1、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号文件(即2006年8月31日)发布之前的违法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到位后,且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可按协议方式补办项目供地手续。一是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且被征地村无不同意见;二是政府同意用地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四是建筑物质量应当符合建工、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正常(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符合上述补办条件的项目需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集体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按现状未达到相应建设用地双控指标要求的项目,可制订包含产业性质、双控指标、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的改造提升方案,作出项目建设承诺后,先予办理供地手续。并按承诺的提升方案以及相应的指标要求、规模布局等竣工复核验收。 2、不符合协议出让办理条件的其他违法工业用地,按现行政策公开招拍挂出让。没收后的地上建(构)筑物符合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的,经评估并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一并纳入出让。 五、关于违法用地拆除 违法用地拆除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暂缓拆除。 对不符合补办条件,且又不具备暂缓拆除情形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六、关于拆后土地再利用及奖励政策 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符合复耕条件的一律复耕,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组织实施复耕;不符合复耕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复绿、复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2、拆后土地再利用复耕的资金补助按原规定执行,对能获取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的,经验收后再按每亩1万元—1.5万元给予以奖励(不同时享受造田造地奖励政策),并按照城乡增减挂钩指标的20%—40%返还给乡镇(街道)。复耕任务完成率达100%,每亩奖励1.5万元,同时返还40%用地指标;复耕任务完成率90%以上,每亩奖励1.3万元,同时返还30%用地指标;复耕任务完成率80%以上,每亩奖励1万元,同时返还20%用地指标;复耕任务完成率80%以下的,不享受奖励和用地指标返还政策。对能获取补充耕地指标的,享受以上资金奖励,不享受用地指标返还。 3、在合法国有土地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经业主同意复耕后可以予以置换,土地置换面积不超过原合法面积的70%,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4、返还乡镇的用地指标原则上用于建设小微园区,小微园区企业建设具体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园区布点按照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不能安置的,由区统筹安排。乡镇(街道)返还用地指标难以使用的,由区统筹安排。 七、本意见所称的历史违法用地是指1987年1月1日以来未依法处置到位且经当地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用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文件3: 黄岩区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历史违法用地问题,明确依法处置政策措施,加快全区历史违法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拓展用地发展空间,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区政府()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市级确定的各类未依法处置到位的历史违法用地3993宗全部处置到位。 2、上海督察局督察的涉及基本农田上的违法用地244宗,在11月底前全部拆除补办到位。 3、我区排摸的单宗3亩以上违法用地787宗,拆后利用到位。 以上三类历史违法用地力争处置率达到100%,执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该拆除的全部拆除到位,该补办的全部予以补办,推动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执法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1. 对历史违法用地针对不同类型、成因和性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区政府文件(区政办发[2017] 号和 号)精神,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提出以补办一批、拆除一批,暂缓拆除、出租等方式处置一批的分类处置意见。同时建立台账,列出清单,明确处置时间,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逐一结案销号。 2.承诺上海督察局11月底拆除到位的基本农田上违法用地要倒排时间,加快拆除复耕进度;对承诺计划补办的要结合此次历史违法用地清查的有利时机,补办到位。 3. 我区排摸的单宗3亩以上历史违法用地要抓紧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结合此次的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的政策,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4.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即查即拆”的快速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违法用地防控长效机制。 二、范围内容 此次历史违法用地清查专项行动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市级确定的未依法处置到位的历史违法用地 1、清查范围。 清查处置全区1987年1月1日以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用地,包括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经梳理全区共有未依法处置到位违法用地3993宗,面积1.1万亩。 2、主要内容。 (1)拆除重点。存在土壤、水源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建筑;已被认定为农村危旧房的违法建筑;村干部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建筑,尤其是违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涉嫌土地刑事犯罪的违法建筑;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违法建筑,特别是以设施农用地、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名义建造别墅、住宅、农家乐等永久性、经营性建筑物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等。 (2)补办重点。一是公益、公建及民生类项目,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社会公益、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个人建房等。二是其他符合补办条件的项目。 除以上两类外,符合缓拆情形的违法用地项目可列入暂缓拆除予以处置。 3、处置方式。 (1)立案查处。对排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限期立案查处。 (2)拆除复耕。对未依法拆除和复耕的,要及时组织力量拆除并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各乡镇街道对拆除后的土地应及时利用,避免闲置和“二次”违法。 (3)补办完善。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范完善用地行为,纠正违法状态。 (4)移送追责。违法主体涉嫌党政纪责任的,及时抄告区纪委、区监委追究相应责任。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林地严重毁坏,涉嫌土地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暂缓拆除。对存在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结构安全、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住、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可视情决定暂缓拆除。 (6)规范没收。梳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没收建(构)筑物的违法案件执行情况,对应被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时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接收,并可通过出租、回购方式加以管理。 (二)上海督察局督察的基本农田上违法用地 2016年上海督察局对我区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基本农田上违法用地190宗,面积623.6亩。其中承诺11月底前计划补办到位56宗145.8亩,承诺11月底前拆除复耕134宗,面积477.8亩。 2017年上海督察局对全省全域督察中,涉及我区基本农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图斑有37宗,面积50.9亩;计划补办17宗,面积29.3亩。 以上上海督察的地块共244宗。各乡镇街道要列出处置清单,对拆除复耕地块171宗,11月底前无条件一律拆除复耕到位;对计划补办地块73宗,结合历史违法用地清查的相关政策,分类处置到位。 (三)我区排摸的单宗3亩以上违法用地 上阶段我区刚完成排摸的单宗3亩以上违法用地787宗,面积6000多亩。各乡镇街道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其中涉及此次历史违法用地清查的270宗,322户,面积1576亩,要优先处置到位。该拆除的拆除,该补办的补办,为我区下阶段拓宽工业发展空间,缓解土地资源紧缺,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提供用地保障。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核查上报阶段(2017年6月25日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再次开展对历史违法用地的全面摸底核查,摸清未处置到位原因,逐宗明确处置意见,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 (二)集中处置阶段(2017年6月26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以开展集中清查处置行动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农房确权确违、治危拆违等工作,对排查梳理的违法用地未依法处置问题、上海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和区里摸排的单宗3亩以上违法用地建立整改清单,按照“一案一策”的要求分类处置。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将根据全部违法用地宗数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每月考核,即7月份要完成总宗数的15%,8月份要完成总宗数的45%,9月份要完成总宗数的70%,10月份要完成总宗数的90%,11月底要全部完成。另外,对未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以自拆、助拆形式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启动法定程序进行拆除的,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清查处置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指导帮助解决清查处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14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行动措施和处置成果开展检查验收。12月14日前,各乡镇街道上报清查处理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集中强制执行。自7月份开始开展全区违法用地典型案件集中强制执行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对拆除难度大、阻挠执法、单个违法体量较大等典型案件,组织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区“环境综合整治”办等单位,每月开展“集中强制执行周”活动。通过集中强制执行活动,进一步造大声势,并以点带面,全面铺开行动。 (二)开展挂牌督办活动。区政府将根据清查清单选取一批未执行到位的重大典型案件开展挂牌督办。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0起,并通过各级媒体进行集中曝光,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社会效果。 (三)实施督查通报制度。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销号管理制度。从7月开始,各乡镇街道要会同城建办与各基层国土所上报清查处置进度,并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每月12日与27日前报送给区国土分局,同时对拆除项目进度要上报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再由区国土分局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将按半月统计并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建立排名考核机制。对违法用地清查处置率、执行到位率等情况进行排名,综合得出考核结果,并纳入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前3名予以加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违法用地清理整治行动是深化浙江省《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违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的重要抓手,也是打好“拆治归”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用地难题、拓展发展空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始终坚持对违法用地“零容忍”,集中力量把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到位。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区国土分局牵头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区“环境综合整治”办指导全区违法用地的拆除工作。区级其他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落实责任,涉及项目补办审批手续的,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手续,高效办理。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层层压实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工作职责,对拆除项目要制订具体的方案,逐宗落实并拆除到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重大典型案件或阻力较大的案件,要重点曝光,推进专项行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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