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7-20 13:41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教育局起草的《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7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720

 

 

 

 

 

 

 

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149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从2017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4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发展。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长。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每年不少于800万元,主要用于普惠性幼儿园新建园建设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示范园奖励、普惠性幼儿园不纳入编制管理教师(以下简称非编教师)工资补助、民办幼儿园晋等升级奖励、教师培训经费补助以及其他政策性兑现补助等。

专项资金其他部分主要用于扶持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包括薄弱学校改造经费补助、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教育券、免教科书与作业本补助,以及职高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以及其他政策性兑现补助等。具体奖补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于按不低于民办学校工资指导线标准发放教师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省二级及以上普惠性幼儿园,按小学的二分之一标准核拨生均公用经费;省三级普惠性幼儿园,按小学的三分之一标准核拨生均公用经费。

建立薄弱民办学校改造经费补助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标准化学校补助制度。对于薄弱民办学校按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实施改造的,在完成改造后,由区财政按改造基本建设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每五年内只能补助一次,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争创省标准化学校的,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情况,适当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二、多种形式激励社会力量办学

增加社会力量办学的土地供给。“十三五”期间,区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校网调整规划和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有计划地每年落实1-3个地块,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学校。

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和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对于规模较大的村根据布局规划,利用现有集体留地新建普惠性幼儿园的和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除按享受相应补助外,对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区财政按办园等级给予幼儿园一次性奖励(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幼儿园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举办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次性给予民办学校30万元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承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确保一般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所、常住人口3万以上乡镇街道至少建有2所省二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的前提下,区教育局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可通过长期公开招租(租期为15年)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办普惠性幼儿园。

三、积极创新民办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区教育局要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聘用、职评、培训、工资、社保等方面的管理。民办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

实行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制。对在我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中任教的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其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关于印发黄岩区民办学校非财政保障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和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黄教[2017]68号)执行。

鼓励人才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帮助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含原支教教师),其人事、社保等相关管理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意见》(台人社发[2016]112号)执行。

试行公办学前教育非编教师雇员制。遵循“给钱、加人、不增编”的原则,探索实行学前教育非编教师雇员制。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统一招聘,实行合同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按民办幼儿园工资指导线上浮30%的标准发给,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雇员制教师总人数控制在150人左右,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聘用到位。雇员制教师主要用于补充公办幼儿园编制不足,同时,雇员制教师经岗位锻炼后,区教育局要适当派遣优秀雇员制教师到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担任业务副园长或教务主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

四、切实提高民办教育教师待遇

实行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制度。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同时,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要加强劳动监督,督促民办学校按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补助力度。对于普惠性幼儿园中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同时具备二级教师职称的,由市、区给予每年总额0.5万元工资补助;对于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同时具备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区给予每年总额1万元的工资补助。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于民办学校按区教育局的培训计划派出培训的,其培训费由区财政给予不少于2/3的补助。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按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师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当年保教费收入的1%和教师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五、完善民办教育教职工社保政策

民办学校要为教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编制报备员额制的教师,以及持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教职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其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由区财政按35%的比例予以补助。

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鼓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410号)的相关规定为教职工投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六、落实民办学校税收等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其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等税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经费的监管

设立民办教育风险基金。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的6%提取风险基金。当风险基金提取到与民办学校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相当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基金由区教育局设立专用账户进行代管,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退休费)、偿还债务等。对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办学效益较好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同意,可以动用部分事业风险金用于学校建设,但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事业风险金。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好遗留问题后,经区教育局批准,将风险基金余额退还民办学校。

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民办学校要按规定提取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区教育局要健全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机制,确保奖补给教师、学生的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发展基金和奖补给学校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

八、附则

《关于印发黄岩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0号)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811日开始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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