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94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7-06-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7〕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7-0008 |
关于印发黄岩区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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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1-2017-0008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7〕57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岩区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燃煤锅炉2017年淘汰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着力解决燃煤锅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全区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炉排放达到在用燃煤锅炉新标准(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SO2≤400毫克/立方米,NOx≤400毫克/立方米)。 (二)具体进度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全区规模以下企业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汰改造。 2017年10月31日前,全区规模以上企业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汰改造。 二、禁燃区范围 甬台温铁路—325省道—二环东路—二环南路—二环西路—天元路—G15高速—325省道—永宁江—北院大道—二环北路—永宁江—甬台温铁路合围区域。 三、保障措施 (一)增强监督考核。建立锅炉淘汰数据月报制度,对进度滞后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发布通报督促。规上企业锅炉淘汰改造计划制定明确时间表,落实到所属乡镇街道具体分管负责人。 (二)强化政策扶持。充分利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燃煤锅炉淘汰部分),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改造的,按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台政办发〔2015〕86号文件执行资金补助政策。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年—2017年期间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重油改气的,其气价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 (三)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燃煤锅炉使用者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完成改造的,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制约;对拒不执行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燃煤设施,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的,按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执行,存在一种情况的,排污费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排污费加两倍征收。 (五)完善能源保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加快相关手续报批,推动江口热电联产和热网延伸工程的建设。 四、职责分工 区级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已完成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的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拒不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的拆除;加大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力度;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配合黄岩热电厂开展江口热电联产和热网延伸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实质性建设;做好锅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 区质监局:负责指导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会同区环保局对锅炉使用环节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无证燃煤锅炉进行取缔;加强源头控制,不再审批燃煤锅炉。 区卫计局:负责全区医院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校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区长潭水库管理局:负责长潭湖宾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按时完成规上规下企业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任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附件:黄岩区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一览表
附件: 黄岩区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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