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93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17〕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4-04 10:48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一、 制定背景

为全面实施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完善信息化管控手段,实现对瓶装燃气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强化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和销售流向的全程监控,建立气瓶安全检查可追溯体系,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 共建平安台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公安、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台州市全面推进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制度及完善信息化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台质联发〔2016〕3号文件),椒江区、路桥区、仙居县等周边区县已率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知》。

二、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燃气企业职责

燃气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储配站自有瓶。储配站自有瓶由储配站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站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阐明钢瓶置换方法

储配站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签订气瓶租用协议,用户免费使用储配站自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可凭押金发票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随时领回押金。

3、强化钢瓶置换标识

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收购形成的储配站自有瓶,统一贴标(包括黄岩煤气有限公司“黄岩煤气”的二维码和澄江煤气有限公司“燃气黄岩”的二维码)。

4、要求确保市场稳定

储配站不能将此次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确保我区燃气市场的稳定。

5、加强各部门职责

区质监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 适用范围

黄岩区

五、 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郑岩宁

联系电话:0576-842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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