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10002008/2017-5003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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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墙材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的力度,带动全区新墙材产业发展,提升新墙材产业层次,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现将《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农村新墙材应用项目为载体,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农村推广应用工作,加快我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转型升级,根据《条例》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关于开展农村自建房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在专项基金的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扶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集中建设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农民自建应用示范房建设;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应用项目 1.新农村建设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成片,承担探索、验证、完善新墙材建筑应用技术的任务,总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采用经浙江省墙改办认定的本区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并且符合节能建筑的要求,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农村农民自建住房列入当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项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给予每户补助4000元。 (二)生产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项基金补助。 (1)用于生产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的自主创新开发,填补本区空白的新墙材; (2)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线生产本区适用的新墙材,属填补本区空白或明显提高档次的; (3)机器换人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不超过8%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填写《黄岩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一)应用项目 1.新农村建设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项目批复或施工许可证、技术总结报告、墙体未粉刷前照片、现场验收记录、浙江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材料发票、项目符合节能建筑规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2.农村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墙体未粉刷前照片、浙江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材料发票、乡镇街道申报资料。 (二)生产项目 项目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际投资财务清单及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单位),由承担单位向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区墙改办初审后,纳入补助项目库。 (二)农民自建住房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验收后报区墙改办。项目实行项目库储备制度,当年度未补助项目自动结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五、资金下达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验收后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补助资金由发改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补助项目单位(农村农民自建住房由发改局补助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补助到农户)。 六、监督管理 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除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将取消补助资格,并在全区通报。 本办法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暂定三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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