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7-74962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7-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黄岩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12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1-22 15:57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不准”:

1.1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

1.2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

1.3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1.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1.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1.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1.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1.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9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1.10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2、出租厂房要符合下列“五个必须”: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做到以下五个必须:

2.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二)适用范围

全区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

(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四)期限

 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

(五)文件中的术语释义

1、高污染企业:钢铁行业、火电行业、水泥行业、煤炭行业、造纸行业、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行业、垃圾焚烧行业、医化行业、电镀行业(含金属表面处理)、制革行业、冶炼行业等企业。

2、高耗能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3、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为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读人:何学日,联系电话:8461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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