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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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群众办事保留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盖章事项清单 |
序号 |
权力编码 |
部门名称 |
具体事项名称 |
保留依据 |
需要乡镇村居盖置盖章情况 |
备注 |
乡镇(街道) |
村居(社区) |
否 |
1 |
许可-00021-000 |
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款: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出具思想品德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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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确认-00323-000 |
区民政局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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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给付-00103-000 |
部分抚恤补助对象临时性生活补助给付 |
黄政发【2013】28号第八条 临时救助程序是:由户主凭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所(民政办)填写《黄岩区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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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给付-00055-000 |
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
民办发【2011】110号、民办发[2011]11号《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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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01786-00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初审) |
浙民优【2010】139号第四条提交材料明确需要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第五条审批程序里明确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填写《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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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01782-000 |
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和补换伤残证(初审) |
民政部令【2007】第34号\民政部令【2013】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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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确认-00325-00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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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给付-00050-000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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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给付-00044-000 |
医疗救助金给付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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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给付-00037-000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第一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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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许可-00141-000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5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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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确认-00425-000 |
区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关于印发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59号第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调查小组提出核查意见后,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初审结论和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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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00883-000 |
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审批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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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给付-00088-002 |
区人力社保局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定发放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台财社发[2012]7号)文件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本人签字、街道(乡镇)人力社保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税务发票)等,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本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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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确认-00122-020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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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许可-00396-000 |
区卫计局 |
再生育审批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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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给付-00083-0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明确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为: 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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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给付-00084-000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明确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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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给付-00085-000 |
计划生育公益金核发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第八条 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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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02592-001 |
黄岩公安分局 |
出生登记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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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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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父母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需村(社区)出具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 |
21 |
其他-02592-002 |
死亡注销户口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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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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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无亲属的需村(社区)办理 |
22 |
其他-02592-013 |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六十六条; (三)《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浙侨〔2013〕53号)第十五条;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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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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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
23 |
其他-05140-001 |
市内户口迁移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第五条:对个别在城镇确无生活的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经本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在农村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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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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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社区的不用盖章,迁入农村的需要村盖章。 |
24 |
其他-02592-003 |
收养登记落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第三条第三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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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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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需要村(社区)出具事实收养情况证明, |
25 |
其他-05140-002 |
市外户口迁移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第五条:对个别在城镇确无生活的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农村,且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的,经本人申请、辖区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在农村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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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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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社区的不用盖章,迁入农村的需要村盖章 |
26 |
确认-00322-003 |
区民政局 |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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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8前的结婚档案存放在各乡镇街道,档案复印件上需乡镇街道盖章。 2、档案查找不到的,需由村居、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
27 |
其他-02875-000 |
编制、变更、撤销、设置路门牌 |
《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门楼牌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民政部门的规定,做到科学有序。新建道路门楼牌应按照量化编码(距离编码)的方式编制;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批准名称和实际幢号、层户号顺序编制,实行一户一号。本市任何一个居住区、一条街(路)、巷(弄)范围内的门楼牌号不得相同。 经批准建造的住宅区、建筑物(群),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门楼牌号并取得门牌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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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农居申领门牌证需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出具门牌编制证明原件。部分无土地证的房屋临时号码需乡镇(街道)盖章。 |
28 |
给付-00007-019 |
区人力社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发〔2014〕20号)第四十四条 凡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遗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黄岩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外伤情况登记表》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及参保人所在村(居)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经办机构进行情况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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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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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报销不需要村居盖章,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需要村居盖章。 |
29 |
许可-00848-000 |
区交通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1、台政办发〔2014)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无法提交前条所规定的产权证明,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出具而不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2、黄政发〔2014〕9号《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无法提交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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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无法提交产权证明或将住宅改变用途的,由村居或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作为村本级本身出租的需要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
30 |
许可-00849-00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1 |
许可-00850-00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2 |
许可-00962-001 |
货运经营许可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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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33 |
许可-00399-001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1、台政办发〔2014)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无法提交前条所规定的产权证明,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出具而不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2、黄政发〔2014〕9号《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无法提交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附件2)。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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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无法提交产权证明或将住宅改变用途的,由村居或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作为村本级本身出租的需要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
34 |
许可-00399-002 |
公司变更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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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35 |
许可-00399-004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6 |
许可-00399-005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7 |
许可-00399-00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8 |
许可-00399-00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39 |
许可-00399-010 |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0 |
许可-00399-011 |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1 |
许可-00399-036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2 |
许可-00399-037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3 |
许可-00399-039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4 |
许可-00399-040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5 |
许可-00399-042 |
合伙企业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6 |
许可-00399-043 |
合伙企业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7 |
许可-00399-04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8 |
许可-00399-046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49 |
许可-00407-001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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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50 |
许可-00407-002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51 |
许可-00701-00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52 |
许可-00701-00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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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53 |
许可-00701-00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54 |
许可-00701-00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变更 |
同上 |
√乡镇或村居盖章。 |
|
同上 |
55 |
许可-00475-014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 |
《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台食药监〔2010〕2号)违章建筑不得用于药品营业场所和仓库。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拍卖证明等)供受理人员审查核对,核对无误后归还原件;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的,应有乡镇(街道)或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
|
正常情况不需要,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的,应有乡镇(街道)或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 |
56 |
许可-00475-016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 |
同上 |
√ |
|
|
同上 |
57 |
许可-00475-018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换证 |
同上 |
√ |
|
|
同上 |
58 |
许可-00475-019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需现场检查) |
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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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59 |
许可-00475-023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单体药店)(检查) |
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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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60 |
许可-00475-024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变更 |
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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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61 |
许可-00716-001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办 |
关于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相关办事程序的通知(台食药监械〔2013〕11号)开办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其经营、仓储、体验场地必须为商业性质;开办其它企业的经营、仓储场地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能提供现实际用途已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除外,证明文件需房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 |
√ |
|
|
正常情况不需要求,设置在居民住宅房的需提供现实际用途已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房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 |
62 |
许可-00716-002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
同上 |
√ |
|
|
同上 |
63 |
许可-00716-004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同上 |
√ |
|
|
同上 |
64 |
其他-01882-00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同上 |
√ |
|
|
同上 |
65 |
其他-01882-00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 |
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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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66 |
许可-00076-000 |
黄岩消防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根据《浙江省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消[2017]31号)(八)关于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监督管理 “在村民自建住宅内设置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除外)、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的,应依法按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在申报改建工程时,可以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但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其申请项目的使用性质应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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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不需要,村民自建房一般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需要乡镇街道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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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00925-00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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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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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02590-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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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