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8-09 17:55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人防办起草的《关于加强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8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89

 

 

 

 

 

 

 

 

关于加强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结合黄岩实际,对加强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我区各街道办事处、省定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村级集体新建的非营利性建筑,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项目等不适用前款。

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比例           范围

 


分类

各街道办事处

(含开发区、工业园区)

省定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重要经济目标区

新建居民住宅

百分之十

百分之七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

(面积2000㎡以上)

百分之七

百分之四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七)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项目;

(八)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内,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经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四、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减半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项目,予以免收;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列入全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项目,予以免收。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其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文件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必须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发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十、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十一、20151210日以前获得的建设项目,仍按黄政发〔201247号执行;20151210日以后获得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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