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6-74597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6-07-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6〕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6-0011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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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1-2016-001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6〕59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范围内危险房屋的改造和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屋”)改造,不包括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应拆未拆,及漏、瞒报老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了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除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范围内危房的质量鉴定和改造监督工作;黄岩规划管理处、区住建局、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承担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危房改造重建规划审批工作;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各乡镇(街道)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以“整体改造优先,单户改造为辅,保障公共利益,解决低保困难家庭”为主,力求城乡面貌在改造中提升。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危房鉴定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区住建局负责提供符合资格的鉴定机构名单,房屋所有人或业主代表凭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直接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第八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九条 房屋经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区住建局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批准后执行。 房屋的鉴定费先由申请人承担。居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鉴定费由区政府全额补助;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经鉴定为C级(含企业D级)危房的,鉴定费由区政府补助总额50%。其他等级的房屋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予补助。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条 危房改造按照分类处置、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确保群众居住安全的要求,实施改造审批。 第十一条 本区范围内危房改造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禁止改造区 1、城乡规划确定的蓝线、绿线、紫线范围内的房屋,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房屋。 2、已纳入旧城(或旧村)改造范围或政府项目计划,属于成片改造范围内的危房。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违章违法建筑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 4、属瞒报、漏报或应拆未拆的老屋,存在人为制造危房行为的。 5、未经受理已经先拆、先建的; 6、其他不符合危房重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限制改造区: 1、城乡规划确定的红线、黄线范围内的房屋。 2、重点水源保护区。 3、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落,历史风貌区、美丽宜居示范村等特殊地区范围的房屋。 第十二条 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鉴定属D级危房或C级危房建议整体拆除的,不影响城乡规划的。 (二)不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等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且不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不影响四周邻居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请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危房拆除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的产权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属于居民个人申请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危房重建审批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所在村(社)乡镇(街道)同意改造意见。 (三)原房屋或土地权属依据证明。 (四)四周相邻相关利益关系人(指间距未达规范要求的相邻关系)认可意见。 (五)经区住建局备案的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文件。 (六)现状能体现四周立面和相邻关系彩色照片。 (七)其他上报资料,按相对应的新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上报资料提供。 第十五条 危房改造的要求 (一)应遵循先申报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除改建审批手续。 (二)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应实行成片改造。鼓励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方式,同步跟进配套设施、基础设施。 (三)城区二环线以内的符合条件改造区内的房屋,原则上按原址、原占地面积、原建筑规模、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风貌进行恢复性重建。确定原高度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在满足邻里采光通风要求前提下,可以按照每层不超过2.8米的高度建设,不得随意抬高室外地坪(确系低洼地,不能满足排水等正常使用要求的,在征求相关邻里意见后经审批方可抬高)。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上述条款区域外的危房改造,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增加户用地审批限额内的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五)危房拆除重建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原土地出具合同约定或土地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产权不再重新计算和延期变更。 第十六条 危房改造审批和管理 (一)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条件的村民建房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原危房重建地点及所在村(社)公示栏批前公示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由乡镇(街道)发文审批,相关材料按每半年一次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黄岩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上述条款以外的申请人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查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可以重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组织危房重建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原危房重建地点及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日期十天。 2、经公示无异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后,向区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申报办理注销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5、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房屋质量监督手续。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危房重建规划许可信息函告行政执法部门,对危房重建项目进行监督核查。 7、危房重建完工后的五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原审批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 8、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到区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设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区住建局和属地乡镇(街道)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户主30%的土地(按套计算)为法人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和费用,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 第十九条 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危房重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建筑面积建设,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超建行为,区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核实,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超建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不超过规划建筑面积的3%,视为合理误差范围,按相应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交地价。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批准擅自拆除重建房屋的,由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报告,将非危险房屋或非整体拆除类危房鉴定为整体拆除重建危房,由区住建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鉴定机构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应加强危房拆除重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黄岩国土资源局、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应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拆建和未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加强危房拆除和重建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鉴定为D级危房,并已拆除尚未重建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申报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拆除且已建成的房屋,符合危房拆除重建申报条件、按照原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可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重建房屋存在加建、改造和扩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按照本办法程序完善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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