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16- 12- 26  16: 05   来源: 区财政地税局 字体:[ ]

中共黄岩区委  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整合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计1亿元,用以鼓励经济转型,提高黄岩区域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加大工业投入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模具制造业、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且单台设备2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先进设备(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以内给予资金补助;进口单台先进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以内给予资金补助。上年度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如当年新增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在享受上述技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进行补助。(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2.加快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和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后,给予技术交易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补助1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3.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含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分别补助3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认证的企业补助1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4.强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重点实验室按企业研究院的60%执行);经确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补助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凡经确认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经省、市认定的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同等配套额的奖励;获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50万元;获二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对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补助2000元,对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助13000元、1000元。对通过PCT、巴黎公约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补助20000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6.推进标准化建设。承担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省级标技委)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准化重点项目和质量措施项目的给予30%—50%的配套补助。(牵头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7.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引进。积极构建聚才引才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的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创业资助、住房租房补助、生活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补助,具体按台市委发〔2011〕48号、台市委办〔2011〕50号和黄区委发〔2012〕44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委人才办)

二、扶持龙头企业,引领转型升级

8.扶持骨干企业上市或多渠道融资。区政府设立并每年保持3000万元的直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开拓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奖励、补助。具体按黄区委发〔2012〕41号、黄政办发〔2014〕103号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9.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区内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首年,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企业纳税总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年份,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二项如有重复就高计奖。(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10.打造一批品牌企业。对新获“中国出口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称号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工程获“鲁班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证明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浙江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建筑企业资质从一级升至特级的,奖励30万元;从二级升至一级的,奖励10万元。“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

1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当年,按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新增地方贡献高于15%的部分给予70%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12.分离发展生产服务业。对区内工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按50%予以奖励;服务业自用生产经营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用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3.重点保障工业性项目用地。每年新供用地不少于40%用于发展工业。对于行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转型升级、外资引进等重点工业性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引导和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具体按黄政发〔2011〕30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三、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14.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每年对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进行筛选,对销售收入增幅高于全区规模上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曾获得成长型荣誉的企业近三年出现销售收入、入库税金负增长情况的不参加当年成长型企业评选。对获得省级成长型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上年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增幅分别超50%的工业企业,销售增速前5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5.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企业“转企”前一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区级财政所得部分作为基数,年新增超过基数1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自转企之日起2年内,新增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上工业企业,自上规模起2年内,当年区内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按该企业实缴税收所形成新增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16.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对当年新认定省级重点软件(省30强电子信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精细化管理创新(卓越绩效)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评为区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购置应用制造设计软件、资源管理类软件及电子商务等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3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1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项目的硬件及网络建设投资在5%以内给予补助,项目的软件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投资在3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低于3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17.加快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承担装备制造产业技术攻关重大专项任务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除按浙政发〔2013〕23号文件补助1000—500万元、150—100万元外,区政府给予同比例补助。对投资度300万元/亩以上的现代装备制造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8.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我区区域特色的新兴产业。经认定,以上一年度税收地方贡献为基数,超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扶持形式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获得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省财政专项奖励〔国内首台(套)100—300万元、省内50—1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20%的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

19.大力扶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模塑工业设计方面的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产业对接、专业人才引进等,具体按黄政办发〔2015〕142号文件操作。(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局)

四、推进循环经济,集约利用土地

20.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安排循环经济资金400万元(含节能降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电产品研发、工艺改造、工业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城市矿产、清洁生产、工业企业“三废”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等项目的补助,表彰奖励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21.鼓励设立功能性机构。对当年新设立、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须500万元以上),当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在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功能性机构认定,具体按浙财预〔2013〕3号文件操作。区外、境外企业在我区设立集团总部的,按黄区委发〔2012〕52 号和黄政发〔2012〕49号文件操作。(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商联)

22.鼓励企业提高亩均产出。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前10强的企业,当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前10强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23.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根据省市“三改一拆”、“腾笼换鸟”有关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和旧厂区改造,鼓励企业进行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二次流转和联合开发,在基本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现有厂房实施改翻建或加层改造以及利用厂区内现有土地进行新扩建,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住建局、黄岩规划管理处、黄岩国土资源分局)

五、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贸易发展

24.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贸易发展。具体按黄政办发〔2016〕72号文件操作。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重点展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确认具体参展补助项目。(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六、构筑发展平台,优化创业环境

25.开展争先进位竞赛活动。在乡镇街道及规模上工业企业中组织开展“工业强镇”、“百强企业”竞赛活动,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26.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突出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上级行在信贷规模、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不断扩大表外融资业务,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加大对本区信贷投放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有效供给。对支持实体经济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领导班子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

27.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信息资讯、电子商务、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升级论坛、黄岩工业整体形象宣传活动以及行业协会建设。(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联)

28.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组织“百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创二代成员”到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进行素质培训。(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委人才办、区工商联)

29.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整合区级科技专项资金和历年科技结余资金,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1000万元,采取科技创业创新项目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证保险、投贷联动等多种方式,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推广应用创新券,扶持“众创空间”发展,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大市场建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七、操作办法

3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以上且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本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未完成节能降耗考核指标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奖励执行。凡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部分低于奖励(补助)额的,按地方贡献部分计算奖励(补助)额(科技创新项目和新办企业的技改补助不受此限制)。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否则予以追回。单个企业最高奖励(补助)为200万元(享受龙头企业政策的除外)。

31.政策兑现程序。企业12月底前申报—乡镇街道汇总报相关部门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公示—兑现。

       32.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黄区委发〔2013〕32号)同时废止,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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