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6-74529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6-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废止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6〕1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6-0035

关于印发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6 20:20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JHYD0120160035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6〕134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居住出租房;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村居(社区)委员会应当做好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的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对居住出租房实行自治管理。

第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七个一律”标准: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一律不得住人;

(三)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物理分隔的,一律不得住人;

(四)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他建筑),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五)导线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六)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七)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房东)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村居(社区)“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办理居住出租房登记报备手续;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做好信息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二)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经网格员现场勘探评定后,消防等级为绿色、橙色的出租房方可领取租赁牌,用于出租;消防等级为红色的出租房,禁止出租,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出租;

(三)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四)协助承租人到本村居(社区)“旅馆式”管理服务点进行申报登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五)要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对出租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并指导承租人熟练操作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六)每天夜间应定期监督是否将电动车停放在集中停放区,对随意停放的,应及时纠正,并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七)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八)每天应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通道下方是否堆放杂物;

(九)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十)配合、协助网格员等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主动整改提升,红色等级的出租房必须按期整改,橙色等级的出租房要按期提升,绿色等级的出租房要确保长期处于绿色等级;

(十二)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房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到“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办理入住登记及搬离注销手续;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燃气设施,将电动车及时停放在集中停放区,发现居住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四)配合房东和“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身份信息核实和登记,配合网格员或者公安机关的日常检查;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居住房屋。不得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疏散空间,影响疏散逃生;

(六)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居住房屋转租他人;不得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增加经常居住的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房屋出租人和“旅馆式”管理服务点;

(八)不得在居住屋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旅馆式”管理服务点或公安机关。

第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旅馆式”管理服务点或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对房屋出租人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未报送或告知人数每人100元数额处以罚款。

(三)对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对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3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隐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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