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2-15 17:55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民政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儿童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全面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

1.有效拓展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残儿童重返家庭、回归社会。

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

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

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2.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财政保障主渠道,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和动态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 60%确定。

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自身困境儿童(困难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按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执行,经残联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对重残(一、二级残疾)和患重病(包括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脑瘫等重大疾病)的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已列入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生活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 20% 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且不低于200 元/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1周岁以内儿童,再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新生儿营养补贴。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执行。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

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以及公安部门移送的临时代为抚养儿童,在救助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

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生活保障,生活方面有原保障渠道的按原身份保障;健全关爱服务机制,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

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标、变更、注销等手续。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儿童享受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以上各类困境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实施物价补贴制度。

3.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保险制度。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乡孤儿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孤儿和困境儿童诊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根据《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印发黄岩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5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由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7—18岁贫困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添翼计划”的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区福利院争取成立“添翼计划”项目康复服务中心,集中为我区7—18周岁贫困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提供为期6个月的集中养育和康复训练,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康复训练,集中开展家长康复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跟进回访等工作,不断提高孩子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应对能力。

4.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中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重度残疾适龄孤儿接受送教上门。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孤儿入学。儿童福利机构争取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为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提供特殊教育。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住宿生补助生活费;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并实行国家助学金补助,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适龄孤儿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对于民办幼儿园免除的保育费,由财政进行补助。成年孤儿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纳入当地贫困大学生助学政策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做好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5.大力扶持就业创业。积极支持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成年孤儿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孤儿,成年后按《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6.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成年孤儿的住房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城镇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或城镇散居的无房成年孤儿,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二)切实提高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专业化服务水平。

1.加快区福利中心儿童部新建工程建设。使之成为集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和技能培训、监督评估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努力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其配备养育、康复、特教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生活管理标准,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亲属抚养和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继续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2.大力发展康复特教服务。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孤儿、残疾儿童较多的社区应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并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专业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为家庭抚养的孤残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

3.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实现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计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培训。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审核程序

1.村(居)委会(社区)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3.为保护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暂停发放

孤儿和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儿童福利证》,并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2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退出低保及其他困难家庭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弄虚作假的;

7.儿童自身疾病治愈的;

8.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黄岩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文明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关工委、区慈善总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区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要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要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

区文明办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发改部门要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

教育部门要优先将在校孤儿和困境儿童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留守儿童心理关怀,大力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立特教学校(班)。

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 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保障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特点,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设置方面给予倾斜。

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孤儿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

卫生计生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儿童康复基地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建立健康档案,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访视孤儿,开展健康体检。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应当为收养当事人及时、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孤儿信息采集表

登记单位(主管部门):                                             儿童编号:

儿童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登记(入院)日期

身份证号

福利证号

户籍状况

农业( )、非农业( )

户籍所在地

儿童现住址

福利机构名称

儿童类别

机构养育儿童( )、机构代养儿童(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 )、民间养育儿童( )、其他( ):

儿童情况

孤儿( )、弃婴( )、流浪儿童( )、打拐解救儿童( )、留守儿童( )、流动儿童( )、灾害致困儿童( )、大病致困儿童( )、非婚生儿童( )、单亲家庭儿童( )、受家庭暴力影响儿童( )、父母无抚养能力儿童( )

养育类型

院内集中养育( )、家庭寄养( )、父母养育( )、(外)祖父母养育( )、其他亲属养育( )、无亲属关系人养育( )、父(母)单位养育( )、居委会(村委会)等养育( )、独立(独自)生活( )、其他( ):

残疾类型

无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

残疾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特教类型

无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

患病类型

无疾病( )、心脏病( )、脑瘫( )、五官科疾病( )、外科疾病( )、传染病( )、肿瘤疾病( )、血液病( )、内分泌疾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 )、神经系统疾病( )、循环系统疾病( )、呼吸系统疾病( )、消化系统疾病( )、皮肤病( )、肌肉骨骼病( )、泌尿系统疾病( )、妇科病( )、先天畸形( )、染色体和遗传代谢疾病( )、儿童过敏性紫癜(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自闭症( )、其他( )

是否重病

患艾滋情况

无艾滋病()、携带或感染艾滋病()、

受艾滋病影响()、其他():

手术内容

手术时间

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大学以上(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其他救助

备注

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领取人(开户人)

领取人与受益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附件)

□身份证扫描件□户口簿扫描件□手术相关证明□残疾相关证明

□其他:

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意见

审查人:       (盖章)

审查日期: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审核日期:

福利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审核日期:

上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       (盖章)

审批日期:

说明: 1、福利机构不填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村(社区)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不填福利机构审核意见。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粘贴处

父母死亡(失踪)等证明粘贴处

18岁以上在校学生证明粘贴处

附件2:

黄岩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籍地址

工学情况

申请类别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

父母亲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现状

备注

监护人

联系电话

家庭类别

现低保金补助情况

(元/月)

拟发放标准

大写:                           (小写:元 )

村(居)委会意见:

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民政局业务科室意见:

建议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元/月。

经办人:年月日

民政局领导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儿童福利

证号

收证日期及原因

停发日期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2、“现状”一栏请填写:健康或死亡、失踪、弃养、重残、服刑、重病、再婚等实际情况。

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粘贴处

父母死亡(失踪)等证明粘贴处

18岁以上在校学生证明粘贴处

附件3:

困难家庭新生儿营养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户籍状况

农业( )、非农业( )

新生儿出生日期

家庭现住址

拟发放标准

大写:                           (小写:元 )

村(居)委会意见

年月日

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

民政局意见

年月日

出生证明复印件及低保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4:

术语解释

重大疾病病种为以下22种:恶性肿瘤、组织或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和唇腭裂、矽肺病,上述病种以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55号为准。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