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6-74546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6-11-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6〕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16-0016 |
关于黄岩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城互认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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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0-2016-0016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6〕36号
关于黄岩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城 互认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两市”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6〕2号)、市府办《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5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台人社发【2016】76号)要求,结合黄岩区实际,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人到椒江、路桥、临海、温岭四个县市区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报销比例和政策和本区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同。 二、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到椒江、路桥、临海、温岭四个县市区已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和政策和本区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同。 三、实施时间 我区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区两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城互认政策。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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