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6-74535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6-11-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6〕1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6-0032 |
关于印发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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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YD01-2016-0032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6〕124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和《台州市区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三条 在本区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区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黄岩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按照《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必备材料。 1.居住年限。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等。 2.计划生育。应提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住所。应提供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购房(不动产)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选择材料。 1.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成员、转业(退伍)军人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障。应提供在黄岩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骨干。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表彰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来党组织聘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投资纳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12.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构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积分制模块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在有关指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八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计划生育、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积分;情形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入学指标数由区教育局拟定,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在子女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公示后的排名情况提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区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若本区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另行向社会公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黄岩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迁入黄岩户籍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凡积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学、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其名单公示前,须由申请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完成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公室对积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二)区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成员的核查。 (三)区人武部:负责对转业(退伍)军人身份的核查。 (四)区委防范处理邪教办:负责对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的核查。 (五)团区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六)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员)身份的核查。 (七)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八)区经信局:负责对“三龙”企业中的普通员工和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情况的核查。 (九)区教育局:负责对学历证书的核查。 (十)区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证书的核查。 (十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核查。 (十二)区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十三)区地税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十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黄岩区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十五)不动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房产证(不动产权)的核查。 (十六)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婚育证明等材料和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业执照的核查。 (十八)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的核查。 (十九)区国税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二十)区文明办:负责对“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二十一)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二十二)区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参加志愿、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二十三)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向颁发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口对相关单位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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