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1003002677103P/2016-74565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6-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6〕9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6-002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和促进环境生态保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5 16:22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JHYD012016002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16〕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和

促进环境生态保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石料资源是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和城乡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材料。随着我区各类重点工程的不断推进,石料需求量急增,价格上涨、供应紧张,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采滥挖等非法开采。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33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岩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立前期工作

(一)科学合理布局。要按照“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且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等因素,优化矿产开发空间布局。严格执行采矿权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城区周边及“四边区域”的控制范围内新设立经营性露天矿山。大力推进老采石场二次开发。采矿权布局与矿产资源规划分区不符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工作。

(二)严格设立程序。拟设经营性采矿权须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农林、公安、水利等涉矿部门及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联合踏勘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工程性采矿权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确认。联合踏勘前,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场踏勘确认后,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立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矿山开采方案、生态复绿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组织编制、评审等相关工作。

(三)规范涉矿用地。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各乡镇(街道)要参照建设项目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需要办理征收的,按照当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进场道路、加工场地和临时堆场等用地要在采矿权设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尽量缩小用地范围。各类设施用地要避开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使用当地的预留指标先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落实复垦资金和复垦责任。

(四)落实激励政策。为保障采矿权所在地村级集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可按区出让采矿权净收35%的标准(院桥、宁溪两镇按中心镇政策)补助给所在地乡镇(街道),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按照采矿权出让年限分年、分批到帐。同时要落实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二、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

(一)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各乡镇(街道)及其国土资源所要将拟设采矿权的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期限、拟定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等内容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基层国土资源所和采矿权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要按规定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认定结果公示工作,并将采矿权出让前期的政策处理情况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严格净采矿权出让。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进场道路、加工场地、堆场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保障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确保采矿权“公开、公平、公正”出让交易。

(三)全面实施网上交易。推行采矿权出让网上交易,是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所有采矿权进入网上拍卖、挂牌交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封闭式网上交易,杜绝围标、串标、劝退、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强化矿产开发监管

(一)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林、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预评价、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音污染。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矿区道路硬化、沉淀池设置和喷淋等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开采、破碎、装卸及运输等过程中产尘现象。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开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保障矿山正常开发。采矿权出让前,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协议的要求,及时完成政策处理。主动协调,做好矿区通路、通水、通电等工作,确保采矿权及时落地。同时要妥善处置开发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纠纷,为竞得人顺利开展矿山建设活动提供基本条件。

(四)加大工程性采矿权管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采矿权设立、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为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同时要加强监管,规范开采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挖等专供配套石料,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必须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流入市场,未能履约的要追究责任,确保我区采矿权市场健康发展。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行为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的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矿案件要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区农林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的监管;区电力部门要对非法采矿点依法采取断电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同时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采矿权设立和正常开发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多措并举,探索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新模式

(一)着力推进“四边三化”行动。实现全面覆盖。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对本辖区内山体乱采和裸露山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综合评估,形成已损山体恢复治理和综合利用调查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公路可视范围内的裸露山体治理要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方案、跟踪整治进度。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确保治理任务全面完成;对历史形成、无法落实治理责任的破损山体,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生态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工程实施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资金;并负责治理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等;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项目的进度、质量监管等;区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与指导工作。严控削坡方量,科学编制治理设计方案,严禁以治理为名行采矿之实,确因治理需要而产生的多余石料,应由各乡镇(街道)统筹处置,严禁“以料代工”,擅自交由施工单位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打造精品工程,要根据《浙江省深化“四边三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将废弃矿山治理与生态台州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根据所在区域位置、地质岩性条件,科学优化方案,合理提升品质,因地制宜选择生态恢复型、土地开发型、景观再造型等治理模式,使治理后的废弃矿山与周边环境自然融合,打造精品示范工程。

(二)着力提升“绿色矿山”建设品质。加强矿山行业自律。要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责任主体意识,采矿权生产年限超过 3 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区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管理、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建设方案的审核力度,严把验收和复评关。梯度推进建设等级,要按照“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企社和谐”六方面标准,转变绿色矿山建设思路,有计划地梯度推进国家、省、市、区四级绿色矿山建设,提高我区绿色矿山建设的整体质量。强化粉尘防治监管。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要在今年完成生产设备改造,至 2017 年底,全区所有在采矿山必须通过防治规范要求。

(三)着力完善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对在采矿山和关闭矿山逐个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及时调整备用金最低收取标准。区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工作的调研,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备用金退还、没收、转用等相关机制,确保达到预期的矿山环境恢复目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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