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0-26490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0-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0〕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0-0003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黄岩区亮化建设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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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市市民生活质量和体现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亮化工程正常、有序建设,保证亮化设施完好和正常启亮,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1、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宽度大于20米(含20米)的临街临路建筑物和沿江沿河建筑物,应有亮化设施。 2、城区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物高度超过40米(含40米)的,应有亮化设施。 3、公共建筑必须有亮化设施。 二、实施要求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前须提供经亮化管理部门确认的建筑物亮化施工图。 2、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前,完成建筑物亮化设施工程。 3、建筑物亮化整体工程,必须与规划同步验收。 三、日常管理 1、建成区范围内建筑物亮化全部纳入集中控制,由亮化管理部门统一操控。城区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物亮化由管理机构单独设表计量,区供电局负责安装(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所耗电量按生活用电标准计费。公建单位亮化设施必须单独设开关箱,便于亮化管理部门进行集中控制。 2、亮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物亮化建设,应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交由专业的亮化管理公司承包建设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3、亮化设施运行维修经费,纳入区财政一次性项目预算安排。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城乡建设 亮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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