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4-85173 |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14-12-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4〕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14-0004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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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我区多层次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4〕1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原各险种基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多方筹资、收支平衡、统一管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对本区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方筹资,统筹兼顾。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收支平衡,风险可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城乡居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由区政府全面负责,依据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实施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区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参保缴费、待遇结算、审核稽核和社会保障卡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通知缴费、日常受理、信息采集与录入、费用征缴及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等相关具体事务;区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告知、登记、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税务、发改(物价)、卫生、人口计生、食药品监督、民政、公安、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工作。 第三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 (一)黄岩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在校参保缴费的家庭成员)。未整户参保者,户内参保成员不能享受待遇。 已出嫁(计入男方户内人员参保)或已离婚,但户口未外迁的,可以不随该户参保。 第七条 中小学生参保人员,由参保地教育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不再重复参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为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享受待遇有效期内的; (二)已应征入伍的; (三)正在服刑的。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集体资助; (三)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组成,分别建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由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投保,参保人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报销标准及程序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规定一次性缴清,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管理制度; (二)城乡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0元。未成年人每人52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贴400元。 第十三条 在民政部门享受补助或救助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五保、低保、孤儿和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残联部门确定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其个人承担缴费部分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名单,经民政和残联两部门核准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统一划拨补助到城乡医保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大病保险基金 当年度筹资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全市筹资统一标准25元/人·年将每名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费划入大病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可中途参保,其个人缴纳费用的标准按照当年度享受待遇月数确定,政府补贴按比例计算: (一)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二)出生90天后的新生儿,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不超过90日的人员,以及在办理本区户籍(或回乡)90天内的复退军人、婚嫁迁入人员、归正人员以及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上述及其他应保未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负总责。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实行入库日制度。限定每年的入库日为12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将保费一次性划入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区经办机构应向缴费单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区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代收保费划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期间,开放“网上征缴系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村居(社区)在规定时间内把参保信息准确输入电脑系统。“网上征缴系统”在每年的12月10日关闭。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区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代收户和城乡居民医保支出户。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期拨付,确保基金及时足额拨到经办机构统筹报销使用。 第二十条 按规定标准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运行中如出现亏损,区财政应及时给予追加补助,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末如有结余,则结余基金全部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需要,不得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按照本细则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三条 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机构名单见附件1)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45%,中药饮片报销比例为50%; (二)区中医院普通门诊仅限中药饮片可报销,报销比例为45%; (三)一般诊疗费。 普通门(急)诊的一般诊疗费(诊查费)的报销比例,本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本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 (四)长期外出参保人员,在外出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立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45%; (五)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额为600元; (六)未成年人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区内中心卫生院和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元后按照80%报销,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住院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机构名单见附件2)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台州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二级限公立)。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未成年人住院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住院报销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可报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比例为: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0%;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70%;区外台州市区(三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5%;台州市区(三区)外台州市内其他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45%,台州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以上限公立)为40%。 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市区(三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提高5%,市区(三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10%。 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区住院报销标准参照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三)采取按时段报销政策。 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住院病床周转率,避免出现住院难现象。针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压床”的病人,采取分时段递减报销比例的办法,每一个月为1个住院治疗时段,住院超过一个月的,报销比例每一个月下降10个百分点,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40%;针对“挂床”住院的病人,其所有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双向转诊病人住院报销规定。 双向转诊病人住院起付线只剔除一次,参保人员在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要经双向转诊平台到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75%;参保人员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要经双向转诊平台回转到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的,其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5%。 (五)区外市内联合住院分部住院报销规定。 在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下转联合住院分部继续住院的,不再设分部的住院起付标准。住院分部的报销标准参照区外台州市区(三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六)重大疾病住院报销规定。 重大疾病是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个病种。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参照《黄岩区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黄卫〔2011〕13号)文件规定。符合标准的,需先到区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未提出救治申请的按普通疾病标准报销。 符合重大疾病诊断标准的,确诊当次及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转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可报医疗费的70%,未成年人报销比例为可报医疗费的75%。 (七)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报销规定。 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出台州市外半年或半年以上,参保时各乡镇(街道)上传的参保名册中已注明长期外出的人员。长期外出的参保人员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出地县(市、区)、市、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各一家),其住院医药费用按我区相应的县(市、区)、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八)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审核后有第三责任方的,第三方负责赔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结算。 (九)住院参保人员出院带药治疗药品符合基本医疗目录的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全年住院医疗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成年人135000元、未成年人19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参保人身故及残疾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在医保年度内,未成年参保人因疾病(首次参保实行三个月的免责期)导致死亡的,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参保人在有效医保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20000元支付身故保险金。 在医保年度内,参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以最高支付限额20000为基数,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伤残等级支付比例参照下表:
第二十七条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儿童孤独症、肺结核辅助治疗、艾滋病机会感染及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等12个病种。 上述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参照《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省、市、区文件规定的对应条款执行。 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可持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具体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及《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之日起发生的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标准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特殊病种时,选择一家本区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审核后,所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二)选择本区外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的,需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按年度结算。参保人员须在次年3月30日前到区经办机构报销;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用药范围、服务项目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省、市、县(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六)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八)挂床住院、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5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第三十二条 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自理费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单次就医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支付;在年度内又多次就医的,每次结算时给予支付。对单次就医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标准,在年度内又多次就医,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支付。 第七章 就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由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的,省内限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限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经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定的本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区级人力社保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药品销售规定提供医疗、购药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如因为管理不善,出现以下违规情况,经核实后,区经办机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追回违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未核实就诊人员真实身份和就诊卡、证,导致冒名就诊等医疗费用发生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中存在挂床现象;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意外伤害人员就诊情况未如实完整记录,或未经区经办机构人员稽核而直接刷卡结算,导致违规医疗费用产生的。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执行医疗费用的自费、自负告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床位使用效率,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 对符合医学上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患者出院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不符合医学上住院条件的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健全本区居民医保信息管理体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计算机联网相关数据上传、下载等管理工作,及时排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保证网络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的数据篡改、丢失。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就诊信息完整正确,并及时上传。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应出示社会保障卡(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收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送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应当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未刷卡结算的不可另外报销。长期外出人员在外地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需在医保年度次年的1月31日前到区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报销时效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长期外出人员限出院后一年内、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次年的3月30日前)带下列资料到区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报销时效的不再受理。 (一)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医疗卡、户口簿、患者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与本区户籍人员依法登记结婚,户籍未迁入的外来城乡居民另须带结婚证。 (三)区经办机构在收齐报销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凡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遗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黄岩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外伤情况登记表》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及参保人所在村(居)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经办机构进行情况核实。出院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属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其医疗费用刷卡结算;出院时仍在核实过程中的,则先由本人现金支付,出院后经核实确属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持有关证明及医疗费报销资料到区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属于第三责任方的,在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后,提供所在地政府机关调解后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书》。区经办机构稽查人员调查、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不予受理。如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核实后其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通过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等多种形式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经办内控制度,定期组织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者的参与、知情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 区人力社保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涉嫌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待遇享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出具虚假证件、证明、单证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已经报销的,追回违规医疗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违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日。 第五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和待遇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原《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发〔2012〕59号)和《黄岩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1: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东城街道: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峰社区卫生服务站、白杨海棠社区卫生服务站、砚池社区卫生服务站、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宝山门诊部(仅限中药饮片) 南城街道: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前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城街道:锦江社区卫生服务站、西苑迎春社区卫生服务站、岭下殿社区卫生服务站、区第三人民医院、区中医院(仅限中药饮片,报销比例45%) 北城街道: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林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宅社区卫生服务站 澄江街道: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焦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临古社区卫生服务站 江口街道:江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辇社区卫生服务站、洋头社区卫生服务站、埭头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前街道:新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屿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高桥街道:高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院桥镇:院桥中心卫生院、上岙社区卫生服务站、牛极社区卫生服务站、沙门店社区卫生服务站、院桥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店头社区卫生服务站、横林社区卫生服务站、山前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楼社区卫生服务站 沙埠镇:沙埠镇卫生院、南胡社区卫生服务站、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繁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沙埠叶社区卫生服务站 宁溪镇:宁溪中心卫生院、坦头社区卫生服务站、金岙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洋镇:北洋中心卫生院、山下社区卫生服务站、潮济社区卫生服务站 头陀镇:头陀镇卫生院、店头社区卫生服务站、道头社区卫生服务站 屿头乡:屿头乡卫生院 茅畲乡:茅畲乡卫生院 富山乡:富山乡卫生院、半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垟乡:上垟乡卫生院、小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郑乡:上郑乡卫生院、圣堂社区卫生服务站 平田乡:平田乡卫生院、牛游塘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2: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红十字医院)、院桥镇中心卫生院、北洋镇中心卫生院、宁溪镇中心卫生院、江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区 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区外市区(三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台州市区(椒江、路桥)区内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市区(三区)外市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台州市各县市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以上限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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