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06-00010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06-1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06〕7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06-0012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01 15:01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意见》,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70周岁以上和“低保”家庭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其他老年人,经区老龄工作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就医优待。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察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配药、检查等服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老年人凭证进入有关公共场所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非政府性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节日期间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平时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四、社会公共体育健身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凭《优待证》一律免费,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五、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或联系城区和郊区的公共汽车、电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含民营公共汽车)实行半价优惠。汽(火)车站、港口客运站、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上述场所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六、民政、商业、水电、燃气、广电、邮政、电信、通讯、金融、饮食、维修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丧葬殡仪服务费。免收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五保”、鳏寡、“低保”老年人的有线电视入网费减免、收视费实行半价收取;70周岁以上单住老人(有子女且不与子女同住)的有线电视入网费减免。

七、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

八、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资金由财政负担。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凡上述意见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凭证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定期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鼓励、引导发展老龄产业,并实行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志愿者开展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电话预约、上门等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社会化。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区政府1996年下发的《关于对高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协调会议纪要》和1999年制定的《关于对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规定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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