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07-00014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07-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废止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07〕1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07-0004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劳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1 16:48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区人劳社保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方案


区人劳社保局 区农办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区工商分局


根据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8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06]41号)精神,为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现就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目标,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逐步在全区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动态跟踪等方式,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活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到今年年底,全区力争全部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年内要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普遍进行帮扶,力争3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现就业,争取到2008年底,全区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三、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定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型收入的,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村)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待遇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四、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8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41号)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社区每安置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标准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标准享受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社区及安置工作单位实行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并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一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一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如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4)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一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城镇要围绕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四)开展区长就业援助热线活动

为帮助城乡“零就业家庭”实现一人以上稳定就业,区政府专门开通区长就业援助热线电话,只要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拨打区长就业援助热线电话的,由区长给予落实用人单位。

(五)强化就业服务

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基础台账和“就业援助员”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同为无就业愿望。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区人力资源市场每年九、十月份要有针对性开展一次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劳动保障所、民政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服务。

(六)开展结对帮扶

要明确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为载体,推行“真情相助”服务模式,强化责任,落实专人,进行摸底分类管理,确立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随时推荐上岗。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五、就业援助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乡镇(街道)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建立工作平台。要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人员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对社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一位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援助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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