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4-85163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4-03-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4〕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4-0003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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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水清岸绿天蓝的目标,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3]61号)和“多城同创”工作的要求,现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农业、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为责任部门。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做好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和需特殊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及后续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与管理,指导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有机肥、“三沼”的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关停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畜禽饲养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 住建和国土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畜禽养殖场行为。 乡镇(街道):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整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区块整体关停工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驻村干部绩效考核。 村(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所在村(居)养殖场新建、扩建情况。 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不得在水源地、城市建成区、河道两侧等国家禁止养殖场域饲养畜禽,适宜养殖区域的养殖场户要按相关要求主动建设各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作用,使全部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排泄物的产生。 二、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加快禁养区的养殖场关停。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或搬迁,并予以损失评估及相应补偿。结合“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关停或搬迁主要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户。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协议停养和限期关停的养殖场,按照程序强化停养责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乡镇(街道)、村(居)、养殖场三方关停协议,落实乡镇(街道)、村(居)的责任,明确养殖场的违约责任。对协议停养、限期关停的养殖场(户)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对根据协议提前关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不按期关停的,实施强制关停,不予以补助;对擅自恢复养殖的场(户)进行联合执法,追回补助款,实施强制关停,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对协议关停养殖场(户)按存栏生猪每头200元、黄牛每头500元、奶牛每头3000元、羊每只100元、兔每只5元、产蛋禽每只5元、未开产蛋禽和肉禽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拆除合法养殖栏舍和设施的,按栏舍面积评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简易禽舍(棚)每平方50元、简易的畜舍每平方100元、砖混结构栏舍每平方200元。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服务组织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要按相关要求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费用财政补偿90%,养殖场自负10%。 三、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 (一)严格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环保、动物防疫、建设规划、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并在完成限期治理及相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鼓励在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内配套建设生态型畜牧小区或养殖场,鼓励在适宜养殖区域建设生态型畜牧小区或养殖场。 (二)加强环境执法督查。加强长效监督,建立乡镇(街道)领导成员包工作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养殖场户的监管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搭建养殖场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对擅自恢复养殖的场所进行联合执法,追回补助款,实施强制关停。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已实施畜禽养殖场关停和搬迁的禁养区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乱搭乱建等行为。要加强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清理,严厉打击养殖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 (一)加强“三沼”后续服务管理。鼓励实施农牧结合,沼液沼渣就地消纳,提高沼气利用率。环境容量较小或农牧结合有困难的,要采用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沼液深度处理、用槽罐车将沼液运送到田地等模式,实现畜禽污染物零排放或达标排放。总结推广沼气工程“4S”社会化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服务养殖场(户)的存栏量、沼液沼渣的运输量、运行情况及本区域内养殖污染后续管理总体效果等进行年度考核,给予一定的运行、设备和维护经费补助。 (二)加快畜禽有机肥推广应用。大力宣传应用有机肥料对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提高农产品品质的重要意义。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财政要重点支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对利用畜禽粪便加工有机肥的设备和规模种植大户或合作社推广使用有机肥的进行适当补助。 (三)推进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重点建设综合利用管网、沼液储存设施、沼液运输设备等,积极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先进减排技术,推广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零排放等多种模式,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畜牧业发展的双赢。 五、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一)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共同做好区域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结合“双清”行动,全面清理打捞并无害化处理河道及田头地间的病死动物。 (二)加快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要加快病死动物筹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及时安排并足额落实好辖区内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经费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行“河长制”管理,落实养殖业主“承诺制”,杜绝乱丢乱弃死亡动物现象。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场所的巡查监管,督促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对发现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屠宰、加工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至公安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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