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3-25771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3-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废止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3〕1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3-001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1 17:09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

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结合“双保双服务”活动,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难点问题,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监管有效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体系,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的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一张图”上墙工作。制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补偿安置文件、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责任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一张图”,在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国土资源所、被征地的行政村、组和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上墙公开,广泛张贴,让群众知晓,接收群众监督。

(二)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信息公开力度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和公告工作,全面、主动、多途径公开征地信息,切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五公开”制度。需公开征地区片综合价、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标准和实物指标、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程序、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结果、公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监督电话。同时,要根据“谁征地、谁公开”、“谁审批、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程序

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项目选址

建设用地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

2.用地预审

需要用地预审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审权限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3.用地申请

具备用地申请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向区政府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区政府向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下达建设用地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任务,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单位。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4.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

国土资源部门向被征地村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被征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明确告知书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一同送达被征地村委会,并在项目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居住地张贴,张贴情况要通过拍照、张贴证明等方式存档,并纳入征地档案。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的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调查。

5.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

(1)勘测定界。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校核土地调查成果,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纳入征地档案。

(2)土地使用权调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结果纳入征地档案。  

(3)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并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4)房屋征收基本情况调查。房屋征收单位会同乡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农户情况、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地上房屋状况要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6.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调查成果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勘测定界成果书面告知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和乡镇、街道,并经上述单位共同确认。确认情况纳入征地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要将土地使用权调查、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相关权益人);房屋征收单位将房屋征收初步调查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农户。相关权益人对告知情况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并告知有关情况;相关权益人无异议的,视为对调查成果的确认。告知情况要书面存档,纳入征地档案。

调查成果确认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村民代表和拟征地块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土地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乡镇、街道派人参加会议。

7.编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勘测定界成果、土地权属调查成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征地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其他补偿安置措施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并纳入征地档案。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征收户情况、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单位拟定,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审核,报区政府批准,纳入征地档案。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编制方案同时,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重点建设用地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土地征收事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社会稳定问题按照区委办《黄岩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试行)》(黄区委办〔2013〕28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经黄岩区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审查的社会稳定风险预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书)和区委维稳办的项目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回执书纳入征地档案。

9.征地听证告知

国土资源部门就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制定听证告知书,委托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送达相关权益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说明;相关权益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益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材料纳入征地档案。

10.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乡镇、街道作为鉴证方参与协议签订。

11.办理征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12.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公告

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区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单位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与土地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居住地进行张贴,并拍照、摄像书面存档,同时在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情况纳入征地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书和备案回执书、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如有召开听证会的还应附听证记录,报区政府批准。

13.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1)实施征地。①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相关权益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成果为准。②支付征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和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纳入征地档案。

(2)实施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程序,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地、安置房建设,做到先安置后征收。房屋征收单位要公开选择具有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房屋评估结果、征收补偿安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3)落实村留地项目。按照村留地管理政策,依照法律程序落实村留地。

14.办理社会保障

(1)落实社保资金。根据国发〔2006〕31号和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由统筹地人力社保、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2)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名额,确定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方案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15.分配征地补偿费

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乡镇、街道备案,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16.土地交付

征地补偿费金额全部支付到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相关权益人应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责令后仍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程序完成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落实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处置工作,完成被征土地的交付工作。

17.办理供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清算所征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税费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供地。

多个建设用项目涉及同一行政村的,可以同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1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争议调处

相关权益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和《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台政办发〔2009〕93 号)有关规定,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黄岩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规划、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监察、审计、信访、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乡镇街道、指挥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本职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前期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落实;负责被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负责被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 黄岩国土资源分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申报审查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手续;核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名额。

2. 区住建局、黄岩规划管理处:负责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明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红线、规划用途,做好村留地项目选址工作。

3. 区住建局:负责受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 区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

5.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6. 区农业局: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7. 区监察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

8. 区审计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

9. 区信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信访处置工作。

10.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11. 区公安局:依法打击非法阻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设用地单位工作职责

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费用。

(四)房屋征收单位工作职责

负责被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委托评估,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责

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有关事项;负责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要求进行分配、支付到户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村留地资产的使用、分配和规范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合作,明确责任

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都要切实担负起各自工作职责,准确把握工作动态,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街道指挥部、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台州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一张图”全面上墙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新闻网络等不同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的意义、目的及内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督,完善机制

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严格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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