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3-25769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3-11-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3〕1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3-0025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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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 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落实监管人员,强化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有效落实各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规模标准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村级基层组织要以村为单位对畜禽养殖户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农业局要对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逐一落实技术指导人员;水利局、住建局、长潭水库管理局、永宁江管理局要对所管辖河道、水域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商务局要对每个畜禽屠宰场落实监管责任人;工商局要对每个有畜禽交易的农贸市场落实监管责任人。要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尽快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各环节监管责任人每年定期更新一次,中途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监管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管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业主整改,业主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一)加快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各乡镇、街道要《黄岩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3〕62号),迅速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营运队伍,落实收集处理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在公共处理设施建成前,暂时落实好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深埋场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确保病死动物 100%无害化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随意弃置、屠宰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迅速行动,全面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及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农业局要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随意丢弃、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商务局要做好生猪私屠滥宰监管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检疫检验以及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工商局要组织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和农村集市的巡查、检查,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质监局要组织开展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加工未经检疫检验以及病死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食药监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的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疫检验以及病死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重大复杂案件、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积极提前介入侦查,始终保持打击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落实“两保两促”要求,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保供给、促增收,保安全、促生态”的目标,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沿河两岸、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的低小散养殖场,要结合“三改一拆”行动坚决予以拆除。要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化适度规模养殖,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鼓励畜牧业“上山进园”,切实解决畜牧业转型升级的用地等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新型畜牧合作主体,强化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牧业设施化改造,加快实现我区畜牧业现代化,努力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水资源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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