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4-26110 发布机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1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14-000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01 11:33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3〕38号)和《台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台政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有效促进黄岩经济发展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现就我区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登记与建设项目管理相分离

改变直接投资项目要待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以后才能办理法人登记或者营业登记的做法。允许投资主体依法先行办理商事登记,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事项由新设立的商事主体负责建设和办理。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过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许可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后方可在其注册登记的地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实行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与民生密切相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予以保留外(见附件1),其余前置审批许可改为后置审批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凭取得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也可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具体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活动、许可项目,不得设定为商事登记的前置审批。已经设置的要求商事登记机关在登记前把关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申请筹建登记,商事主体可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试行部分商事行为免登记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农贸市场内从事临时性的或自产自销的经营活动免予商事登记。

在政府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行为免于商事登记,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积极推进农村经纪人经营行为、非机动车修理、家用电器维修、服装鞋帽竹木藤器修补、零星代客加工服装、废旧生活用品回收的经营行为以及人力二(三)轮车运输等以自然人名义经营的商事活动免予商事登记工作。

上述行为如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经营项目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可凭许可证经营。

(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商事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合法性。商事主体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对无法提交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按照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见附件2)。

商事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及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时,以相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将住宅改变用途的,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见附件3)。对从事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无污染、无噪音行业的商事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登记在封闭式管理小区住宅内。

推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有多幢建筑物或多个楼层或建筑面积较大的,允许作为多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明确房屋分割使用证明。其中从事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经营面积的限制。

推行“一照多址”,允许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也可参照办理。

(六)全面实行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制度

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协同审批。以“统一、联合、集中”为原则,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审改办)牵头,建立“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同时,试行“一表登记、多证同发”制度,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证件的多证联办。要加大投入,为建立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资金保障。

(七)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设立黄岩区人民政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与商事登记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强化协同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按照“谁负责许可、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各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限期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高商事主体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调整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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