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08-45754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08-06-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08〕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08-0007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岩区“三合一”场所和出租居住 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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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三合一”场所和出租居住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日 黄岩区“三合一”场所和出租居住房屋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合一”场所和出租居住房屋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合一”场所,是指3人以上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居住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三合一”场所、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准居住或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对 “三合一”场所及出租居住房屋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备案,加强监督管理。 安监、公安、建设、消防、供电、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流管等相关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系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三合一”场所及出租居住房屋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需要联合执法时,必须及时派员参加,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标准要求 第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将人员住宿设置在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内。对存在“三合一”的场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 在同一建筑物中设置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 因管理需要,值班巡查人员临时住宿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的,其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三)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住宅,确因需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人员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有困难的,人员住宿必须设置在地面首层。 第七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疏散楼梯、走道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在楼梯间、走道及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特别是不得堆放可燃物,防止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二)室内各出租房的隔墙或隔断必须采用泥砖、石膏板等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三)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超过导线截面电流的大功率电器。 (四)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五)出租房每层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逃生绳。 (六) 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明确和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租居住房屋户主应当主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提出申请备案,取得《出租居住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已出租居住房屋户主,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对申请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标准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租居住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三合一”场所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居住房屋,应及时发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于7日内整改。对于隐患严重的,必须将住宿人员搬离,并视情告知安监或公安、建设、消防、供电、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流管等相关部门,有困难的场所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一条 “三合一”场所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出租居住房屋户主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整改,并取得备案回执。未取得备案回执的,出租房屋不得用于人员居住。 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场所和未经申请取得备案回执或未按要求整改达不到本办法标准仍用于出租居住的,各乡镇(街道)书面通知供电部门断电、建设部门断水,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行,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进行有效整改而发生伤亡火灾事故的“三合一”场所及出租居住房屋的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扰乱、阻挠执法活动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和区消防大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合一” 出租房△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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