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06-00003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06-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发〔2006〕7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0-2006-0010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1 09:34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州市黄岩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台州市黄岩区大中型水库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下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在全区范围内的农村移民。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第五条扶持人口核定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省与我区签订的《核定会议纪要》为基础,不再调整。

第七条 扶持人口核定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一)2006年6月30日前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为基础,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人口实际变化情况进行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户籍底册等档案资料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实际变化情况进行核定。

(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数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动迁实施方案分年度进行核定。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四)外地(县、市、区)水库迁入移民,根据搬迁时迁出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安置地接收安置移民的原始文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核定原迁移民身份。

第八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予以登记:

(一)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

(二)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迁入人口;

(四)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不予登记: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婚后出生的子女;

(三)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四)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五)受水库淹没影响的集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十条 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受淹没影响人口和该迁未迁(应靠未靠)人口,按原扶持范围统计人数,但不核定登记到户到人;

(二)“跨库村移民”(是指部分土地被淹没的库区村居住的淹地不淹房的村民),按原扶持范围只统计人数;

(三)通过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登记;

(四)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第十一条因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村改居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的地方,凡在本办法中涉及到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应以其是否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是否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是否依法承包经营分配的农村土地(包括田、地、山、水等)来界定其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身份。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核定后(即2006年6月30日后)移民户中娶入、入赘、出生人口不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移民人口应予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或扶持对象为现役军人提干和转业安置分配工作的,或扶持对象为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户口未迁回农村原籍和已非农就业的;

(二)扶持对象在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在扶持期间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缓刑除外);

本条所述人口核减时,不核减移民所在地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内容。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第十四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时间。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培训;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公告(以电视、网络、报纸、张榜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移民户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分村上门登记;以户为单元填写登记表(采用省统一设计的登记表);村(村民小组)、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审核;逐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反映情况调查核实再公示;区政府核定;分库汇总移民人数;汇总后移民人数和移民后扶人口花名册一并上报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截止时间: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

第十五条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但本人户口未迁出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迁出的,在现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十六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街道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村民小组)、乡镇、街道逐级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各安置区(点)要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再公示。

第十七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册。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不能核实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八条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建工作机构,及时抽调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先由村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区政府核定,并由区移民办公室按分库将扶持人口登记成果统一汇总后,连同到人的名册一并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材料必须经2名调查(登记)工作人员、村民小组、村、乡镇、街道、区各级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条扶持人口经核定后,各地要将人数和人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组到户;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登记到人的,要将人数落实到村组。

第二十一条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工作方法,为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三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保障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费,纪检监察、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信访、民政、电视台、水利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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