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 2008-06-06 08:43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述或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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